经审理查明,太康县逊母口镇逊母口东行政村逊母口东村村民庞心友、贾秀真(庞心友于1993年2月14日去世,贾秀真于2000年10月26日去世)夫妇共有六个儿子、三个女儿。庞心友夫妇的儿子为:庞某军、庞福贵、庞进京、庞福重、庞福生、庞北京。六十年代初期,因建设逊母口卫生院,逊母口人民公社安置给搬迁户庞心友家宅基地一处(现争议宅基地),由庞心友夫妇及子女共同居住。1980年,逊母口东村进行宅基地规划时,庞心友家又分得了五处宅基地,分别由庞某军、庞福贵、庞进京、庞福重、庞福生结婚后居住。1988年1月28日逊母口东村宅基地清查登记时,清查单位分别制作了《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其中户主姓名为庞心友的《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主要内容为:户主所在单位:逊母口乡逊东行政村,宅基地总面积224.95㎡,平面图和四至距离:东李长德,南刘忠臣,西公路,北李文君,南北长14.7米,东西宽15.3米。 户主姓名为庞进京的《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主要内容为:详细地址:逊母口镇逊东行政村西自然村。宅基地总面积:240.00㎡,宅基地平面图和四至距离:东路,南李银行,西朱自位,北李永纪,南北长16米,东西宽15米。 户主姓名为庞福(富)生的《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主要内容为:详细地址:逊母口镇逊东行政村西自然村。宅基地总面积:240.00㎡,宅基地平面图和四至距离:东路,南李永纪,西刘二征,北空地,南北长16米,东西宽15米。 户主姓名为庞福(富)贵的《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主要内容为:详细地址:逊母口镇逊东行政村西自然村。宅基地总面积:258.39㎡,宅基地平面图和四至距离:东路,南路,西街,北李长林,南北长16.67米,东西宽15.50米。 户主姓名为庞福(富)重的《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主要内容为:详细地址:逊母口镇逊东行政村西自然村。宅基地总面积:240.25㎡,宅基地平面图和四至距离:东坑,南朱运昌,西路,北吴雪勤,南北长15.50米,东西宽15.50米。 1989年12月30日,太康县人民政府给庞心友颁发了逊母口集建(89)字第0473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证的主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庞心友,地址:逊东村一队。用地面积、四至等与其《个人建房清查登记表》内容一致。 1993年,庞心友去世。1995年,贾秀真、庞北京、庞某(贾秀真之三女儿)在该宅基地上翻建堂屋三间,现由第三人庞北京一家居庄。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举证有《临街房协议书》复印件,主要内容为:“一、临街房兄弟四人各建一间;二、四人出资给小弟无偿建一间;三、以后母亲安葬、小弟结婚、小妹出门、均由兄弟四人承担;四、父亲遗留的债务由兄弟四人偿还,大哥和小弟除外;五、兄弟四人房子每月交给母亲30元,为地皮租用费;六、双方同意无异议,签字有效”。时间:1998年10月13日。 2000年8月4日,庞北京与其母亲贾秀真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受遗赠人(庞北京)自愿赡养遗赠人贾秀真共同生活,遗赠人的日常生活、有病治疗和死亡后的丧事自由受遗赠人承担;二、受遗赠人在赡养遗赠人期间不得遗弃和虐待遗赠人;三、遗赠人死亡后所有的财产和其它一切权益所得均由受遗赠人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四、受遗赠人如出现违背本协议第二条行为,遗赠人死亡后的财产受遗赠人不得继承;五、如受遗赠人认真履行本协议,遗赠人不得对其财产另作处理或作其他继承,否则无效;六、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2000年8月4日,太康县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0)太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 2014年5月16日,逊母口村镇发展服务中心给庞北京、王二娜夫妇颁发了房产证。该证主要内容为:所有权人庞北京,共有人王二娜,间数:3,建筑结构:砖木,层数:1、建筑面积:50平方米。填发机关处加盖:太康县逊母口镇村镇发展服务中心印章。 2014年8月13日,太康县逊母口镇东街居委会出了《逊东村委会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村民庞北京没有宅基地与父母共同生活。其母亲贾秀真在去世前将财产和使用权遗赠与庞北京,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属于合理合法遗赠,村民庞北京是户主,并且实际使用该宅基地,应给予支持。其五个哥哥都另有自己的宅基地,不应再次给予。根据《土管法》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庞心友宅基地的使用权留给庞北京使用。逊东村村干部王锦启在该意见书上摁有指印,逊母口东街居委会在该意见书上加盖印章。 2014年3月18日,第三人庞北京以现住房屋已成危房急需重建为由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宅基地。拟选地点处填写:旧宅重建,申请面积:268.8平方米,东西长:16米,南北宽16.8米。四至签字处:东邻有李树峰(李长德之子)签名、摁指印,南邻有刘忠臣签名、摁指印,西邻公路,北邻有李长志(李文君之子)签名、摁指印。2014年4月8日,太康县逊母口镇东街居民委员会签署村委会意见: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同意申请。逊母口东街居委会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村干部王锦启在申请书上签字。2014年5月16日,逊母口镇政府签署:“同意申请宅基,依照政策办理”。镇长马涛在该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太康县逊母口镇人民政府印章。该申请未得到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的批准。 2014年6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确权申请书及附件,要求把本案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第三人。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逊政文(2014)48号《关于庞北京与庞福贵等宅基地纠纷的处理确权决定》,将本案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确认给了第三人。四原告不服,向太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太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太政复决字(2014)8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逊母口镇政府作出的逊政文(2014)48号《关于庞北京与庞福贵等宅基地纠纷的处理确权决定》,四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本案争议宅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现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