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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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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保、宋付恒、王书琴、李书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超出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蒲山镇人民政府按照《南阳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林木的紧急通知》(宛防汛(2015)1号)卧龙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超出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蒲山镇人民政府按照《南阳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林木的紧急通知》(宛防汛(2015)1号)卧龙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工程处理通知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展清障工作,并于2005年5月26日向大庄村委下达了《蒲山镇防汛指挥部工程处理通知单》。对于原告宋付恒、宋建保两人,大庄村委会自2005年5月26日接到《通知单》后,已将其送至原告宋付恒、宋建保家中,两人在得知《通知单》内容和清障主体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原告王书琴、李书玉两人根据其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称,两人承包面积分别为15亩,15亩树木被清障,两人应当知道,同时,同是与大庄村委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的宋付恒、宋建保2005年至2008、年之间多次通过信访、报警、行政诉讼等渠道反映诉求,原告王书琴、李书玉应当知道清障主体,但自2005年以来两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应视作放弃了行政复议权利。二、原告称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不能成立。三、原告不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适用范围)被申请人是按照程序开展清障工作,不属于意见规范范畴,综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1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第一组,文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蒲山镇政府没有执法权,清障是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不能委托。第二组证据,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本通知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行政主体不合法,蒲山镇政府没有执法权。第三组,通知单直接证明其违法,通知单通知的是大庄村委,没有通知我,他们认为是大庄村委种的树,行政强制不能委托,2005年的时候市、区、镇都没有执法权,因为河道没有划定。通知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四组证据我不予认可,这个通知没有送给我,上面只说由村委送给我家,没有说明送达人、送达时间。村委事实上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不能证明其合法性。第五组,证明当时的清障主体我也不认可。卧龙区的通知我们见到了,我们不知道蒲山镇是执法主体。2005年6月我们起诉的也就是卧龙区政府,向法庭提交的也就是卧龙区的通知单。第六组,对真实性无异议,裁定给了,但是行政裁定是错误的,认为是违法裁定,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撤销了。第七组同第六组,没有通知我,我不知道。第八组,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008年做的全都是假材料。第1、2、3、4、5项处理意见,我们都没有见过。调查处理结果我们也没有见过。内容不知道。认为我们的林木在河道内完全不属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网上下载的没有异议。第二组证据告知书,省政府法制办并没有明确是否超过期限,是因为申请人复议对象是蒲山镇政府,应到区政府复议,是否超期应由,第三组、第四组没有异议,第五组会议纪要真实性没有异议。第六组没有异议、第七组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第八组日报的报道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3月20日的报道,与5月份下的通知。6月份毁的林逻辑关系不通。第九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第十组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第十一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十二组没有异议。第十三组没有异议。十四组没有异议。十五组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第十六组、十七组、十八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些列证据恰恰说明原告早已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其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为书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在事实认定中予以综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南阳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发宛防汛(2005)1号《关于清楚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林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对辖区内的河道阻水林木进行督促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卧龙区防汛指挥部于2005年5月25日向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发出《工程处理通知单》,要求蒲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力,将白河大庄村段“二道河入河口至小石碑东西路以北”违章种植的杨树清除。2005年5月26日,,蒲山镇防汛指挥部向蒲山镇大庄村委发出《工程处理通知单》,提出了同样的要求。时任蒲山镇大庄村委会主任刘超和副支部书记宋振义将通知单送到宋付恒家中交给了其儿子宋建保,要求其三天内将树木清除。宋未按要求清障,2005年6月11日,大庄村委组织人员将树木清除,宋建保在现场报了警,公安人员到现场问明情况未予制止。树木清除后,宋付恒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阳市卧龙区防汛指挥部于2005年5月25日向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发出《工程处理通知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宛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宋付恒的起诉。宋付恒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南行终字第31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原告以各种方式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非法毁林”问题,有关部门也曾进行调查,并给原告以答复。2015年1月3日,原告等人向被告邮件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蒲山镇防汛指挥部2005年5月26日作出的《工程处理通知单》违法。被告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