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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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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蚁峰镇北老庄村委会李庄、余庄、梁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三村民组)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林地,原是李庄、余庄、梁庄三村民组的土地,1972年北老庄村委办林场时与三村民组口头约定,争议的土地由村办林场使用,从1972年至今,一直由林场在经营管理并种植树木,虽然2007年林场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林地,原是李庄、余庄、梁庄三村民组的土地,1972年北老庄村委办林场时与三村民组口头约定,争议的土地由村办林场使用,从1972年至今,一直由林场在经营管理并种植树木,虽然2007年林场对外承包,但承包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并不因承包而消失,也不因承包而改变地位和经营管理范围。李庄、余庄村民组认为林场对外承包应视为林场已解散不存在,但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上诉请求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基于更好地利用管理土地的考虑,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李庄、余庄村民组共同负担。

三村民组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一致。

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确山县政府作出的确政文(2007)164号确权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三村民组与北老庄村委争议的是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确山县政府享有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确山县政府在收到北老庄村委提交的《关于蚁峰镇林场与李庄余庄梁庄三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的确权申请》后,对林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对张荣星、李玉华、李元海、刘小海、刘国华、张云凡、张敬模、王廷祥、解清杰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老庄大队1971-1972年的计税耕地报表、老庄村委与高群于2007年5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结合北老庄村委及三村民组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形成《关于林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了确政文(2007)164号确权处理决定,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定处理程序,程序合法。从确政文(2007)164号确权处理决定的内容看,确山县政府鉴于林场从1972年成立以来一直由村委造林、管护的事实,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把争议林地上的树木(除山上的梨树以外)及争议林地(除稻田地以外)的使用权确权给北老庄村委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林地的所有权,北老庄村委主张自建林场之日已由三村民组划给村委,三村民组主张建林场时时任村支部书记的张敬模与三村民组口头约定为借用,双方除提交的证人证言,均未提交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其主张的事实,北老庄村委自1972年响应国家号召建立林场至2007年申请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权时使用三村民组的土地进行植树造林已35年、三村民组在2002年之前未主张过权利是基本事实,《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林权争议的处理原则是“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为了较好的利用和管理土地资源,确山县政府依照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把争议林地(除稻田地以外)的所有权确权给北老庄村委符合法律规定。另,三村民组申诉称现林场对外承包事实上已经解散,但未提供林场对外承包即视为解散的法律依据,该申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再审判决: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三村民组对上述再审判决不服,再次向本院申诉,本院第二次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一审、二审及再审一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确山县人民政府享有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从原审及再审查明的事实看,确山县蚁蜂镇北老庄村李庄、余庄和梁庄三村民组与北老庄村委所争议的林地,原是三村民组的土地,1972年北老庄村委办林场时与三村民组口头约定,争议的土地由村办林场使用。确山县政府鉴于林场从1972年成立至2007年北老庄村委申请确权时一直由村委造林、管护的事实,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把争议林地上的树木(除山上的梨树以外)及争议林地(除稻田地以外)的使用权确权给北老庄村委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争议林地(除稻田地以外)的所有权,三村民组再审称争议土地是村委借用村民组的土地用来办林场的,并非划给村委的。对此,三村民组除提交了证人证言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来相印证其主张。三村民组在2002年之前对争议林地未主张过权利是基本事实,确山县政府收到北老庄村委的确权申请后,依法定程序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在充分考虑争议林地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下,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把争议林地(除稻田地以外)的所有权确权给北老庄村委并无不当。故三村民组认为确山县政府作出的(2007)164号确权处理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另,三村民组再审称现林场对外承包应视为林场已经解散,因其未提供林场对外承包即视为解散的法律依据,该再审主张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再审遂判决: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

李庄组、余庄组、梁庄组等三村民组不服再审判决,申诉称:争议土地在“四固定”时确定给申诉人所有,1972年由原北老庄大队办林场使用,当时说好条件是林场解散时归还。1979年后陆续退回了部分土地,从1982年开始我们就要求归还,但村里答应再经营几年,结果一直拖到现在。2002年旧的山林先后砍伐,2007年争议土地又对外承包,现林场事实上已经解散,原使用申诉人的土地应当归还。请求撤销再审判决,支持申诉人的诉讼主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