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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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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爱英、王刚伟与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铁路公安处答辨称,铁路公安处在该事故中已经尽责。事发当晚值班民警接到郑州东站调楼报称,一男子侵入铁路被列车碰撞,当场死亡。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保护。但鉴于事故发生在郊外且深夜,陇海线行车密度大,

铁路公安处答辨称,铁路公安处在该事故中已经尽责。事发当晚值班民警接到郑州东站调楼报称,一男子侵入铁路被列车碰撞,当场死亡。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保护。但鉴于事故发生在郊外且深夜,陇海线行车密度大,无现场勘查条件,于次日上午勘察并制作了笔录,显示未发现任何物证,并制作了《认领启事》在周边张贴,对尸源进行了积极的查找。根据《现场勘察笔录》的记载、民工的证明材料、两份《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均可证明王栓伟当场死亡。尸体是由郑州东站处理的,铁路公安处不可能进行二次处理。2008年9月19日,死者家属王保才签订了最终处理协议书,从铁路部门领取了一次性救助金12000元,现又违背约定以同一事实向铁路公安处提起诉求。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应驳回诉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系一般法,《铁路法》《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特别法律法规对铁路公安在具体处置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作出了特别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办理铁路交通事故的主体,火车司机或运转车长在事发后应对被撞人员是否死亡作出判断,职责是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的医院,并将事故报告临近车站。本案事故发生后,郑州东站调楼向郑州东站派出所报称发生路外伤亡事故,请派人勘察,而不是抢救伤员或者其他事宜。铁路公安在处置路外伤亡事故中的职责是勘查现场,要求铁路公安民警通过专业医生判断王栓伟是否死亡未免苛刻。关于现场勘验的时间,没有明文规定现场勘验时限,事故发生时因光线、温度等因素,及列车密度大,夜晚不利于行车安全,因此公安所协同相关人员维护好现场,待次日条件成熟后开展工作并无不当。另外《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接报后,我所立即由值班民警先期赶到现场进行保护”,且张伟的证言“等我到了后,看见公安所的人正在翻栏杆”。关于司机刘永红的笔录,民警并没有问及王栓伟的死亡情况。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郭爱英、王刚伟的诉求。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火车与其他车辆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列车司机和车长应对事故现场作出记录和标记,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尽快恢复通车,并将事故报告临近车站。本案中铁路公安处的现场勘查笔录上显示,事发当晚值班民警接到郑州东站调楼报称,一男子侵入铁路被列车碰撞当场死亡,请求速派人勘察。一审法院对郑州东站安全技术科安全员张伟的调查笔录中显示其当晚值夜班,听到火车撞人后赶赴现场,看到公安所的人员翻栏杆,等公安处理现场后,由民工负责看尸。因此可以认定铁路公安处接警后确实有民警赶赴事发现场。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对王栓伟进行施救,此外也无证据证明王栓伟被撞后有任何生命体征。至于铁路公安处于次日上午才进行现场勘查也符合当时的时间、光线等客观情况。综上,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均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40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