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2005年10月27日22时39分,王栓伟与火车相撞,其是否死亡及其有无抢救价值应由专业医生判断。铁路公安处在事故发生的次日上午8时20分对事故现场才进行勘察,此时距事故发生已9个多小时。铁路公安处称在接到王栓伟被撞报告后有值班民警赶到现场,但法院卷宗中无当晚值班民警的证言。且法院卷宗中火车司机刘永红的证言叙述当时火车与王栓伟相撞,他停车下车查看,并未提到王栓伟已死亡。故本案中铁路公安处在接到报案后其未及时将王栓伟送医院抢救或拨打120救助,未履行人民警察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其不作为可能导致王栓伟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抗诉,请依法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