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芦凤想因其诉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关于芦凤想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书面给其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鉴于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作出的顺公(治)行罚决字[2013]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违法之处,给芦凤想造成一定名誉上的影响,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芦凤想要求被上诉人公开书面给其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鉴于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作出的顺公(治)行罚决字[2013]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违法之处,给芦凤想造成一定名誉上的影响,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内容;

二、撤销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顺公(治)行罚决字(2013)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维持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内容;

四、责令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对上诉人芦凤想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二审诉讼费用50元,由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王三超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