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议机关是否剥夺了原告依法参加听证及陈述的权利。在被告受理后,告知各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原告牛大勤未能参加该听证会,系因自身原因,且被告事后对牛大勤及其儿女分别进行了询问,牛大勤的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对相关材料也进行了查阅,因此复议机关对牛大勤的答辩权利给与了充分重视及保障,不存在剥夺其参加听证及陈述的权利,被告郑州市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登封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73号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牛大勤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牛大勤与第三人郭红杰之间的房屋权属及房屋继承等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大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大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