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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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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村6组与新野县人民政府、钞克芳、新野县港北村委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港北村6组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钞克芳的利益显然不属于国家利益也不属于公共利益,判决撤销也不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判决未说明造成哪一方面的损失

港北村6组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钞克芳的利益显然不属于国家利益也不属于公共利益,判决撤销也不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判决未说明造成哪一方面的损失,更未说明为何属于重大损失。一审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作出撤销判决,同时,上诉人在一审曾明确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裁决,仅判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没有明确判令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势必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使上诉人从一个纠纷转入另一个纠纷当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新野县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上诉称: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各组对村委调整兑地都无异议,村委已对所兑土地进行使用,钞克芳按照当时的政策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使用了土地至今,对已经使用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不再退还,一审认定各组所兑土地后又全部返回各组是错误的。上诉人所做的批复时间为1996年,当时上诉人有3亩以下的土地审批权,而现在上诉人没有土地审批权,一审法院责令上诉人在60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是无法实现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钞克芳不服该判决上诉称:该地是组兑给村的土地,港北村为土地所有权人,上诉人使用该土地签订有征地协议,支付了相关款项,并经村、乡、县审批使用该土地,当时港北村6组对该土地并未办理登记,一审认定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否定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补偿,抛开当时的政策规定,苛责上诉人,片面采信港北村6组村民的证人证言等,没有采信原行政裁决书等证据,认定港北村6组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错误。一审判决直接确认土地权属属于超过职权,对16年前的行政行为作出如此判决将引发更多的争议和诉讼,损害善意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港北村6组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另查,新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征地协议(无港北村委会公章)、申请书、申请报告为同一批号稿纸,稿纸左下角有98.4字样。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土地原属于新野县上港乡港北村6组所有,1993年该土地曾调整给新野县上港乡港北村使用,1996年9月16日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作出时,该土地已退回港北村6组,因此,港北村6组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时,钞克芳没有按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申请用地。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违背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钞克芳也没有按照该3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相关内容,即无放线记录和办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签订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对港北村6组进行土地和青苗附属物进行补偿。因此,被诉的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应当予以撤销。港北村6组称征地协议、申请书、申请报告落款时间均为1996年,使用的却是1998年4月印刷的同一批号稿纸,说明是后来补办的手续。港北村6组该陈述的合法性怀疑,本院予以注意。新政土征(1996)36号文件批复钞克芳用地项目是工业用地,钞克芳现建门面房将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没有经过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是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情况下所建,其所建门面房是否合法,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但钞克芳所建面粉厂及门面房显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范畴,一审法院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不当。港北村6组起诉撤证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3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二审判决: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新野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9月16日作出的新政土征(1996)36号《关于对上港乡港北村钞克芳建面粉厂征地的批复》。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新野县人民政府负担。

钞克芳申诉称:1、申诉人企业使用的土地是政府国有土地,与港北6组无任何利害关系,港北6组没有起诉主体资格。2、申诉人在争议土地上建厂达十几年之久,被申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3、原审认定申诉人没有对被征土地和青苗附属物进行补偿及征地材料是后来补办的手续,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维持新野县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

港北6组答辩称:1、争议土地一直属于港北6组所有,租赁给钞克芳使用,港北6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2008年港北6组知道争议土地被征用后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且本案涉及不动产,港北6组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3、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港北6组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新野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新野县人民政府同意钞克芳的申诉意见,称其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港北村委称争议土地属于港北6组所有,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村委不应是第三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