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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振生不服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回复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向被告举报第三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请求依法处罚,书面告知处罚结果,依法予以奖励。被告经查后认为第三人存在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及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将其调查的情

原告向被告举报第三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请求依法处罚,书面告知处罚结果,依法予以奖励。被告经查后认为第三人存在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及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将其调查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回复原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回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对第三人调查认定其违法事实存在后,应当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如果原告对被告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振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振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铁 莹 莹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海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