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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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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改萍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三、关于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是否违法问题。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将李改萍所有的位于郾城区大高庄村315号房产裁定过户给田耀卿程序违法

三、关于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是否违法问题。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将李改萍所有的位于郾城区大高庄村315号房产裁定过户给田耀卿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法院裁定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是否违法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当事人如认为该裁定违法,可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冰洋、刘畅、李风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