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是否违法问题。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将李改萍所有的位于郾城区大高庄村315号房产裁定过户给田耀卿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执字第357-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法院裁定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是否违法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当事人如认为该裁定违法,可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冰洋、刘畅、李风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