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的送达及送达效力的问题。针对该送达行为的程序和要件规定,法律法规虽没有规定明确的条文,但送达行为应当依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要达到公开、公示的效果。本案中因多个村民组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广大村民权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送达回证上没有显示村民组组长的情形下,采用仅对一个村民的留置方式送达,不能证明该处理决定对席庄村民组村民以公开、公示的方式告知,不能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席庄村民组提起行政复议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予以受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泌阳县人民政府没有查清四固定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土地现状的问题。本案泌阳县人民政府虽查明了停车场所在荒坡部分、稻场部分的争议情况,但对该争议地涉及的柏神庙东、西组、席庄村民组开办停车场进行实际管理使用的情况、对席庄村民组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范围和效力问题、席庄村民在争议地建房用地来源是借用还是承包合同的问题均没有查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认定该处理决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并责令重作,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交有管理和经营争议土地的记账本、承包合同书材料,属于二审程序中出现的新证据。对该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问题,应由泌阳县人民政府在重新处理程序中审查,有利于事实查明和纠纷的处理化解,复议决定责令由泌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柏神庙东村民组、柏神庙西村民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