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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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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云霞诉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综合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应具备五个要件,即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具有补偿安置方案、有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资金证明,虽然原告均不予认可,但不予认可的

综合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应具备五个要件,即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具有补偿安置方案、有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资金证明,虽然原告均不予认可,但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足,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具备法定要件,应予认定。

围绕第二个焦点问题,即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围绕该焦点提交的证据有:

(一)东吴城中村改造(一期)征收区域房屋状况公示图及公示照片。证明对改造范围内房屋权属、位置、状况等进行了调查并予以公示。

原告质证意见:公示图应盖章。

本院认证意见:征收区域房屋状况公示图是否应该盖章没有明确规定。被告提交的公示图详细载明了征收区域内每户房屋的位置及面积,可以反映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虽然被告未提交对每户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登记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对征收区域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这一基本事实。

(二)东吴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签到表、论证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证明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

原告质证意见:应先论证,再征求公众意见,被告程序颠倒。

本院认证意见,源汇区人民政府召开论证会的时间是2013年5月16日,形成会议纪要的时间是2013年6月17日,通知征求公众的意见是2013年6月6日至7月6日,实际征求意见为2013年6月中旬以后,程序并不矛盾。

(三)东吴城中村改造(一期)区域内被征收人填写的征求意见表(部分)。

原告质证意见:被告只提供了16户的征求意见表,不具有普遍性,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针对原告对此问题的异议,合议庭当庭要求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庭后补充提交全部被征收人的征求意见表,被告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提交了全部被征收人的征求意见表。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对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补充提交的征求意见表进行了质证,原告以被告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源汇区人民政府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在10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对于征求意见表,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提交了部分证据,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提出异议,在本院当庭要求下,被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全部的征求意见表。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未在10日内提交全部的征求意见表,属于举证不充分,但不属于举证不能,不能由此否定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求意见的事实。

(四)东吴城中村改造(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原告质证意见:被告未举行听证、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法。

本院认证意见:听证会并非必经程序,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才会启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多数人不同意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无异议。

此外,被告还提交了杨云霞的身份证复印件、杨云霞的漯国用(2004)字第108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2938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杨云霞并非东吴庄村民,不应使用东吴庄土地。杨云霞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分别载明,杨云霞土地使用面积为168平方米、房屋面积为268.86平方米。

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称杨云霞是否东吴庄村民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杨云霞是否东吴庄村民,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杨云霞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予认定,其合法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杨云霞提供的证据有源汇区人民政府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

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民委员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杨云霞还提交了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杨云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漯河市环保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回复。证明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经回复机关立项核准、未经环保审批。

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质证意见:本案审查的是东吴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问题,该项目属于漯河市人民政府同意规划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经由行使综合行政管理权的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至于是否立项、是否进行环评,属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具体建设项目需要的审批文件,与本案无关,并不影响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人东吴庄村委会的质证意见同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证意见同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质证意见。

通过证据的对质辨认和审核,本院确认本案以下事实:    

(一)原告杨云霞系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林庄村农民,在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有宅基、房产一处。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28日为其颁发了编号为漯国用(2004)字第10831号,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使用权面积为168平方米。2005年1月,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了编号为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2938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268.86平方米。

(二)2013年2月25日,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通知称,《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漯河市人民政府同意,要求漯河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村为漯河市2013年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还确定成立漯河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两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方案审批等工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