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景上诉所称“一审判决第一项限三个月的时间太长、赔偿部分未作处理、本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郾城区人民法院作一审不对、程序不当”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市建委、市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市城投公司答辩所称“郾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并无不妥、请求依法公正处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审 判 员 邢 芳 二Ο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