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景诉漯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景上诉所称“一审判决第一项限三个月的时间太长、赔偿部分未作处理、本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郾城区人民法院作一审不对、程序不当”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市建委、市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景上诉所称“一审判决第一项限三个月的时间太长、赔偿部分未作处理、本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郾城区人民法院作一审不对、程序不当”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市建委、市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市城投公司答辩所称“郾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并无不妥、请求依法公正处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审  判  员  邢  芳

二Ο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