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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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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3年1月25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恩敬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丰县人民法院原审(2013)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6月21日,市分行委托平顶山弘盛拍卖有限公

2013年1月25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恩敬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丰县人民法院原审(2013)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6月21日,市分行委托平顶山弘盛拍卖有限公司将宝丰商城拍卖,河南龙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以362万元的价格竞买,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拍卖价款支付时间以宝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标的物指向的土地、房产具备过户给买受人的全部法定手续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价款。2012年11月10日,宝丰支行委托朱恩敬办理该行与宝丰商城房产过户手续相关事宜,11月16日宝丰支行与龙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实物资产产权由甲方向乙方过户之前,乙方应将拍卖价款362万元一次性打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后宝丰支行与龙腾公司商议决定,由龙腾公司代宝丰支行预交税款及房产交易费用,垫支的费用抵拍卖款项,剩余270万元由宝丰支行提供户名在平顶山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由宝丰支行朱恩敬保管,待宝丰支行申请的税费经上级行批复后再将所有款项一并经龙腾公司帐户转入弘盛拍卖公司帐户。12月11日龙腾公司预交税款及房产交易费用共计858714.04元。次日龙腾公司向宝丰县房管局提出过户申请,宝丰支行在未完全收到拍卖款的情况下,于当日将房产过户给龙腾公司。12月13日前,龙腾公司已将办理的270万元平顶山银行卡交于朱恩敬保管,密码由龙腾公司掌握。后因其他原因县政府通知停止付款后,朱恩敬将270万元银行卡交给龙腾公司,龙腾公司将270万元取走。宝丰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朱恩敬作为宝丰支行工作人员在受委托处置宝丰商城资产的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平顶山分行下发关于对宝丰县宝丰商城委托债权类资产361万元贷款债权转让的批复“先入帐,再转让“的规定,及宝丰支行与龙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先付款,再登记过户”的约定,在未完全收到拍卖款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2日将宝丰商城的房屋建筑登记过户给龙腾公司,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朱恩敬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2月27日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宝丰县人民检查院委托平顶山市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宝丰商城的价值进行了核实评估,平中企评报字【2013】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宝丰商城的评估价值为1835万元。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恩敬作为宝丰支行工作人员,在受委托处置宝丰商城资产的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未完全收到拍卖款的情况下将宝丰商城房屋建筑登记过户给龙腾公司,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朱恩敬应当明知在没有完全收到拍卖款的情况下将宝丰商城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给龙腾公司,可能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其没有提出异议,并配合龙腾公司将房产予以登记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被告宝丰县房管局撤销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房产证的决定,程序上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并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建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二O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