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宝丰县房管局辩称,2012年12月17日上午,宝丰县宝丰商城数百名职工围堵宝丰县委大门集体上访。宝丰县纪委和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了立案调查,我局也根据县委的指示进行了调查,发现原告龙腾公司和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隐瞒双方债权债务协议、安置职工以及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属于《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行为。正是由于第三人宝丰县支行与原告龙腾公司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有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造成宝丰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有查明事实,且原告龙腾公司违约,没有在办理房产证后的一个工作日付款。现在该争议房产的实际控制权还是宝丰商城。我局在执法中是遵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将登记错误的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符合我国行政法原理。2012年12月25日,我局向原告龙腾公司发出了宝房更通(2012)字第001号房屋更正登记通知书;2013年3月22日,又向原告龙腾公司发出了宝房告(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告知书,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了宝房决(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龙腾公司进行了送达。据此,我局为稳定大局作出的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宝丰县房管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宝房决(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已作出撤销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的房权证的决定并依法送达;2、宝房告(2013)002号撤销房屋登记证明收回房屋所有权证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原告龙腾公司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3、宝房更通(2012)字第001号房屋更正登记通知书,证明被告宝丰县房管局曾要求原告龙腾公司去更正,同时告知逾期不更正,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4、宝丰商城对宝丰商城房屋过户问题的申诉材料2份,证明撤销房权证的起因是宝丰商城职工集体上访要求撤证;5、河南大香山商贸集团(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对宝丰商城集体上访问题的回复材料2份,证明原告龙腾公司针对宝丰商城过户问题向被告作出答复;6、原告龙腾公司对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告知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所有证告知书的陈述与申辩,证明原告龙腾公司行使了陈述申辩权;7、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关于撤销原告龙腾公司房屋登记权证的申请,证明被告宝丰县房管局是鉴于宝丰县支行的申请撤的证;8、拍卖公司建议撤销拍卖的回复,证明拍卖公司撤回拍卖;9、宝丰县支行的撤证申请,证明宝丰县支行要求撤销从宝丰商城过户给宝丰县支行的房屋登记证,把房屋返还给宝丰商城;10、对宝丰商城委托资产处置的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如何安置职工和一次性支付价款的情况;11、宝丰县支行对宝丰商城资产的内部评估报告,证明对宝丰商城资产已进行过内部评估;12、宝丰县房管局给县委、县政府的情况报告,证明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在办理宝丰商城转移过户给原告龙腾公司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13、宝丰县支行把房屋转移过户给原告龙腾公司的登记卷宗三册,证明宝丰县支行把该争议房产转移登记给原告龙腾公司的相关情况;14、宝丰商城转移过户给宝丰县支行的相关卷宗三册,证明宝丰商城把房屋转移过户给宝丰县支行的相关情况;15、其他材料,证明宝丰县检察院对该争议房产所涉及的问题已立案侦查的情况以及信访局要求宝丰县房产局纠正错误的情况;16、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八十一条;《拍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人宝丰县支行陈述,在此次诉讼中,我行处于被动地位,办证过程中我们没有隐瞒任何事情,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我们只提供办证所需资料。申请办证是原告龙腾公司单方去办的,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我们不知道。从我们与原告龙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可以看出,原告龙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置职工,也没有按约定向我们进行付款,因此,我们有权向宝丰县房管局提出申请,撤销原告龙腾公司的房权证,宝丰县房管局的撤销决定是依据法律办理的,我们无权干涉。 第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宝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2、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宝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7年,本案争议房产原所有权人宝丰商城向宝丰县支行借款368万元,偿还7万元,下余361万元及利息未还,宝丰商城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1999年宝丰县支行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平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宝丰商城偿还宝丰县支行贷款361万元及利息。宝丰商城未履行义务,宝丰县支行申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平执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书将宝丰商城的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宝丰县支行,并向宝丰县房管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宝丰商城过户给宝丰县支行。2008年11月农行将该资产剥离给国家财政部。2010年5月8日国家财政部派其住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人对上述资产进行实地查看,要求农行平顶山市分行委托资产处置部门对该资产进行处置。2012年4月26日,宝丰县支行对该资产进行内部评估,评估结果为357.58万元。2012年6月21日,宝丰县支行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资产进行拍卖,原告龙腾公司作为竞买人以362万元的价格成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约定房产具备过户给买受人的法定手续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价款。2012年11月10日,宝丰县房管局依据第三人宝丰县支行提交的房屋转移相关手续,办理了宝丰商城转移过户给第三人宝丰县支行的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6日,第三人宝丰县支行与原告龙腾公司签订了宝丰商城委托资产处置的补充协议,对资产过户、职工安排以及支付拍卖价款进行了约定。2012年12月10日原告按协议约定在过户前向第三人宝丰县支行支付362万元价款。2012年12月13日,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依据拍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为原告龙腾公司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 ,原告龙腾公司获得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2012年12月17日,宝丰商城向宝丰县房管局申诉称已与宝丰县支行达成口头协议,原中院的判决、裁定不再生效,以房产局办证程序违法集体上访,宝丰县纪委和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2月18日宝丰县房管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办理宝丰商城房产转移给原告龙腾公司的情况报告,认为宝丰县支行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隐瞒双方债权债务协议及商城收益权的实际情况,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应通知相关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并收回房屋权属证书。2012年12月25日,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向原告龙腾公司发出房屋更正登记通知书,要求办理更正登记。2013年3月20日第三人宝丰县支行要求拍卖公司撤销拍卖,拍卖公司向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回复撤回本次拍卖,建议再次拍卖。第三人宝丰县支行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告宝丰县房管局申请撤销第三人宝丰县支行转移过户给原告龙腾公司的房权证,2013年3月24日,原告龙腾公司向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作出陈述申辩,认为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为其颁发的房权证实事清楚,程序合法,不应撤销。2013年3月26日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又向被告宝丰县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由宝丰商城转移过户给第三人宝丰县支行的房权证。宝丰县房管局根据县委、信访办的指示对此事进行调查,以原告龙腾公司和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隐瞒双方债权债务协议及安置职工、以及非法处置国有资产为由,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宝房决(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撤销了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的房权证书。原告龙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作出的宝房决(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