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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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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927198号新飞汉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档案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河南新飞电器集团于1995年5月15日申请的第927198号商标与商标监(1999)686号文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927198号新飞汉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档案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河南新飞电器集团于1995年5月15日申请的第927198号商标与商标监(1999)686号文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图样和使用商品完全相同。该驰名商标的真正持有人不是新飞电器;该商标有效期至2007年1月6日,由于在该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权利人未办理商标续展手续,该商标已在2007年1月6日丧失了商标专用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第314120号新飞汉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档案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第314120号新飞汉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取得专用权是在2008年5月20日后,该商标不可能在1999年被授予驰名商标;

6、新乡中院(2010)新民三初字第01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新飞电器在与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新飞”商标侵权的诉讼中,新飞电器放弃对“新飞”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要求,不再主张其享有的“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2010)商标异字第28619号“新飞”商标异议裁定书及(2011)商标异字第05986号、05987号、05988号“新飞”商标异议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新飞电器曾以商标监(1999)686号文曾认定“新飞及图”为驰名商标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事实,对河南新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新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事实。

被告工商局辩称:新飞电器向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和说明,并提供了“新飞”注册商标证书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文件。工商局经过审查,认为新飞电器注册并使用的“新飞”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原告企业名称中使用“新飞”字号,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据新飞电器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作出了关于撤销“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决定,该撤销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新飞电器述称:1、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新飞实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中国驰名商标“新飞”作为企业字号,侵犯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2、“新飞”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后从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也没有证据证明“新飞”商标不再驰名或者失去驰名的资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9)686号批文的企业主体是新飞电器。新飞电器为“新飞”中国驰名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3、新飞实业在浙江等地的小冰箱企业贴牌生产仿冒新飞冰箱、冰柜、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并在产品上突出适用“新飞”字号,直接针对新飞电器现有销售网络在全国各地销售其产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销售秩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新飞”中国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综上,新飞电器认为工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撤销决定从根本上消除了新飞实业对“新飞”品牌的恶劣影响,维护了“新飞”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新飞电器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字(1995)第225号关于请求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函复印件一份;

2、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字(1997)第106号关于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通报复印件一份;

3、中华商标协会中商标协字(1997)第018号关于推荐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4、中华商标协会中商标协字(1999)第035号关于再次推荐“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5、新飞电器关于申请认定“新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686号文关于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7、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字(2000)第5号关于“新飞”、“白鸽”、“莲花”、“双汇’等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报告复印件一份;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2010)商标异议字第09192号、13431号、01476号、34890号、34891号裁定书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53号行政附带行政赔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9、新飞实业针对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产品使用“新飞”的字样进行销售宣传广告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0、新飞实业在河北石家庄鹿泉市召开的假冒“新飞”的招商会视频光盘一张;

11、新飞实业在河北邢台召开假冒“新飞”的招商会邀请函的资料复印件一份;

12、新飞实业2013家电产品综合手册复印件一份;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14120号、3028583号、1091345号、1266854号、1113824号、4085229号、6591396号、6591398号、1097205号、1107838号、1266855号、5148465号、6845899号、408522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变更、转让、续展注册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新飞”商标经过驰名商标的请求认定、推荐认定、再次推荐认定、申请认定等环节,最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飞”驰名商标的企业主体是新飞电器,新飞电器从未失去驰名商标的权利。“新飞”驰名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314120号。原告新飞实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生产大量家电冰箱产品,并使用“新飞”字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新飞”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