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文献与鹿邑县公安局因确认监管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除查明与上述相同的事实外还查明,李文献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约3个月,该所即发现李文献精神异常。河南省商丘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于2000年5月2日作出商精司鉴字第38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除查明与上述相同的事实外还查明,李文献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约3个月,该所即发现李文献精神异常。河南省商丘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于2000年5月2日作出商精司鉴字第381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急性妄想发作(妄想阵发);2、建议住院治疗。2000年5月14日,李文献生殖器被割。二审庭审过程中,李文献增加行政赔偿请求,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打印费、通信费、住宿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74020.27元。2009年度,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

除上述事实外,此次本院审理还查明,被告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生效后,已按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全额向李文献支付了赔偿金。李文献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其申诉称,(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周检文(2004)42号报告结论不能作为证明申请人被羁押时有精神病的证据使用,该调查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不全面,且原再审判决没有认定申请人精神病伤残也有不当。(二)申请人李文献在羁押期间患精神病,且生殖器被割是不争的事实,这种伤害结果直接导致申请人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娶妻生子,造成的精神伤害是终生的,原再审判决未判令鹿邑县公安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制精神,更不符合情理。2012年11月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2012)豫法行申字第00148号行政裁定。裁定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2013)周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和(2010)周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及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太审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太康县人民法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2013年7月3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周行辖字第38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周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的理由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由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条确定了违法原则,即执行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根据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材料及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的周检文(2004)42号报告结论,李文献被羁押前有精神障碍史,羁押后3个月即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被告对患有精神病的李文献的监管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确定违法。李文献在被羁押过程中生殖器被割造成六级伤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李文献羁押前有精神障碍史及被告的行为在李文献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过错。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李文献因生殖器被割的医疗费为4607.6元,残疾赔偿金每年32736元,六级伤残赔偿327360元,以上合计331967.6元,有被告承担80%,李文献承担20%。李文献未提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其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文献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精神病是由被告的羁押行为所致,故其精神病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李文献的其他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鹿邑县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文献的赔偿是对其错捕错判的刑事赔偿,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上诉称本案行政赔偿是重复赔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作出的判决是,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审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被告对患有精神病的李文献的收押行为违法;三、被告赔偿李文献生殖器被割的医疗费3686.08元及伤残赔偿金261888元,共计265574.08元,待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驳回李文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周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的理由是,(2010)周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鹿邑县公安局对李文献的收押监管行为违法,被告未提出再审申请,应视为其对该项判决内容的认同。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李文献的精神病是否为羁押所致;2、精神抚慰金应否予以支持;3、李文献生殖器被割构成六级伤残的责任比例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