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党国松持有的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系通过购买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且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党国松办理被诉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办证程序。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68号文将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党国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审判员 丁 耀 东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