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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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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党国松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党国松持有的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系通过购买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

本院认为,上诉人党国松持有的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系通过购买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且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党国松办理被诉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办证程序。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2)68号文将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党国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审判员  丁 耀 东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