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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应旭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依据上述规定,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企业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2009年12月2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2010年4月1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人社(2010)3号)。作为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的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三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市人社局也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审批。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2009)493号文和市人社局郑人社(2010)3号文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签名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实施。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职工总人数为792人,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为757人。因该申请实行的劳动工作制度涉及了公司绝大部分职工的切身权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予以申请。根据上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必须符合“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签名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两个必备条件。通过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材料中未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及形成决议的证据,未有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签名同意的证据。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在其申请材料中有该公司工会2010年10月10日盖章的证据一份,该证据抬头为“职代会关于本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针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职工决议。通过解释员工认可了这样的工作制度,公司职代会全体通过并同意申请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该证据字面显示的内容意思来看,应属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而非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工会的意见内容。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作为维护本公司职工利益和监督公司行为的组织,应对该公司申请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该证据不能证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工会对该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同意的意见表示。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2009)493号文第五条、市人社局郑人社(2010)3号文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等。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理由、职工人数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种类、工种、生产特点、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岗(职)位涉及人员签署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涉及人员花名册。通过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材料中未有未有涉岗人员签名的意见,未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未有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中企业工会意见一栏仅有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工会的印章,未有意见。职代会意见一栏空白。

综上本院认为,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及形成决议的证据,未有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签名同意的证据,未有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工会是否同意的意见,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市人社局对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审批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市人社局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2009)493号文第六条、市人社局郑人社(2010)3号文第七、八、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方式:书面审核,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实地核查,对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等。本案证据证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为初次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实地核查。本案市人社局虽陈述按照规定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市人社局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市人社局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程序违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