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平汽运分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遂平汽运分公司一直持有争议土地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一直缴纳土地使用税,其对该争议地一直占用、使用、收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遂平县人民政府为石磊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遂平县政府在未依法收回遂平汽运分公司土地使用权之前既已单方强行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石磊,另外,遂平县政府未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公告程序,且遂平县人民政府为石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档案资料,无法显示颁证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原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正确。 遂平汽运分公司2008年4月9日收到遂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后,始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08年4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遂平汽运分公司的起诉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原二审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予以驳回遂平汽运分公司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予以维持。遂平汽运分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 (2009)驻法行终字第71号行政裁定。 二、维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审判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