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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班鹏飞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原告诉称:第三人何自学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侵权是因为第三人二七区政府将其名下的宅基地证书变更至李伟名下所致,与原告不直接形成法律关系。决定书将何自学的权利延伸到原告行使不当。何自学自1999年已经知道二七区

原告诉称:第三人何自学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侵权是因为第三人二七区政府将其名下的宅基地证书变更至李伟名下所致,与原告不直接形成法律关系。决定书将何自学的权利延伸到原告行使不当。何自学自1999年已经知道二七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次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被告不应当受理。此次复议程序系重复做出,却仍是上次的复议主审人,其程序违法。被告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复议程序违法。复议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郑政(行复议)(2013)6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郑政(行复决)[2013]6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复议决定的存在。2.郑州市二七区法院(1999)二七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裁定;3.市中院(1999)郑法民终字第1817号民事裁定书;证据2.3.证明第三人何自学已经知道行政复议时间。4.班鹏飞二七集建(93)字第020710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班鹏飞建筑许可证和建房通知;证据4.5.证明该地经批准,原告享有使用权,并允许建房及建房后经验收合格。6.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齐礼闫派出所1999年5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何自学到冯庄村入户时间。7.购房协议书,证明班鹏飞之父和李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2005年5月16日班鹏飞已经购到该处房产。

被告郑州市政府辩称:被告郑州市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13)640号行政复议决定合法。理由如下:

一、640号复议决定是针对二七区政府的纠错行为,并未影响班鹏飞合法权益。何自学合法权益所受侵害,是由于二七区政府前后两次违法变更登记导致的,无法也不能割裂开来。第一次违法变更,直接侵害何自学合法权益,第二次违法变更,延续并扩大了这种侵害状态,如果割裂开来,由于第二次违法变更登记给何自学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将何自学的维权触角延伸至班鹏飞的是二七区政府,而不是郑州市政府。

由于二七区政府的违法变更登记,不仅导致何自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也影响了班鹏飞的信赖利益,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由二七区政府承担由于自身违法行为而对班鹏飞合法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640号复议决定纠正二七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二、640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何自学于2010年得知二七区政府第二次变更行为,后经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告知应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640号复议决定系郑州市政府依法作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班鹏飞称程序违法,于法无据。

综上,郑州市政府所作640号复议决定并未影响被答辩人班鹏飞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请求依法驳回班鹏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二七区政府述称:第三人何自学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间,复议请求超出了其权利范围,答辩人二七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答辩人认为:1.第三人何自学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间。第三人何自学于1999年即知道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11月29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所以,第三人何自学的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2.第三人何自学的复议请求超出了权利范围。第三人何自学申请所指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是因变更至李伟名下所致。因此,第三人何自学仅有权对该次变更的行政行为主张权利,其请求波及李伟和班鹏飞之间的变更,显然超出了权利范围。我国行政法“效力先定”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确认其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便合法存续。第三人何自学在法定期间未对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主张权利,故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便不可改变。关于答辩人将第三人李伟变更为班鹏飞所作的行政行为,其诉权由第三人李伟享有,第三人何自学并不再享有诉权。被告所作复议决定称何自学“合法权益再次受到影响,被申请人应当对由于两次变更行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的侵害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答辩人所作行政行为合法。本案涉诉宅基地使用权是李伟之父李国林购买郑州市齐礼闫乡冯庄村房屋而所得,错登记至第三人何自学名下后经李伟之父李国林与第三人何自学协商同意,更正为李伟。班鹏飞和李伟是因房屋买卖而自愿变更为班鹏飞。答辩人对第三人何自学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是经其同意后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所以答辩人所作行政行为合法。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应当判决支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二七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1999)二七区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卷宗复制材料一份,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复印。证明1999年第三人何自学即知道二七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同时证明本案申请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由第三人何自学更正为李伟,第三人何自学仅有权对该次变更行为主张权利。

第二组证据:本案涉及的土地登记档案材料一份,从二七区国土资源局调取。证明二七区政府所作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第三组证据:1988年、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各一份,证明二七区政府所作行政行为分别符合两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其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合法。

第三人何自学当庭辩称:除了和郑州市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外,何自学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且未正式通知何自学申请复议,因此何自学的宅基地合法有据,作出的决定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何自学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地籍调查申报表,证明该处宅基地是第三人何自学依法取得。2.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及变更为李伟的使用证证明,证明二七区政府以涂改的形式违法将何自学的宅基地变更为李伟。3.齐礼闫乡土地管理所、冯庄村委会证明及李金贵的证明,证明诉争宅基地一直都是何自学的。4.二七区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25日回复,证明何自学首次接到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复议的通知,之前何自学从未收到相关通知。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何自学依法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6.2012年12月5日新郑法院对二七区政府代理人马新民所做的笔录,证明二七区政府承认班鹏飞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是其私自涂改取得,未经法定程序变更。

第三人李伟当庭陈述称与原告的意见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