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景珍等人诉洛龙区政府请求撤销宅基证纠纷一审行政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第三人周相杰地籍档案一份,共十一页:1、卷宗封面卷面;2、文件目录;3、土地登记审批表卷面;4、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基本情况;5、对土地使用的审批意见及结果;6、宗地位置及编号;7、宗地标志、四至;8、宗地

第三人周相杰地籍档案一份,共十一页:1、卷宗封面卷面;2、文件目录;3、土地登记审批表卷面;4、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基本情况;5、对土地使用的审批意见及结果;6、宗地位置及编号;7、宗地标志、四至;8、宗地草图;9、地籍调查结果;10、86年宅基地使用证(2页)。证明:原郊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

第三人周相杰述称:一、宅基地的权源是真实的。我所申请登记宅基证是属老宅院,我家在此长期居住。1993年清宅换证时,根据居住现状,我申请登记,没有人提出异议。区、乡、村土地部门依据清宅政策,根据一户一所宅基的原则,由调查人进行丈量,请四邻指界划线,签字认可,张榜公布,没有任何人有争议。本宗地系老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报区准予登记,核实发证。二、颁发宅基证程序严谨合法,符合农村土地政策。原告称1984年原告周森杰作为周天明的长子,继承了父母的房产,与事实不符。当时老母亲李婵健在,父亲周天明病故。家有大哥周森杰,二哥周良杰,三哥周东杰,大姐周栓珍,二姐周冬珍,老宅基地及房产应属全家所有,不可能让周森杰继承父母房产。之前1981年时,家有老母亲主持分家,把老宅院家里六间房产平均分四份划分弟兄四人,后来哥、姐们先后结婚生子,先后批划宅基,搬出居住。大哥周森杰76年结婚,86年批划宅基地,87年搬出居住;二哥周良杰83年结婚,88年批划宅基地,89年搬出居住;三哥周东杰86年结婚,92年批宅地,97年搬出居住。按政策划分宅基地应批新交旧后,有集体组织调整使用。为此,周森杰、周良杰、周东杰先后失去占有老宅院的资格。所以,1993年清宅换证中,老宅只有我居住,以周相杰申请老宅为宅基地是名正言顺。村、组同意,区、乡土地部门调查核实,按政策和程序给我颁发了宅基证。三、城市居民户口,没有享受农村集体土地宅基证的资格。原告周景珍、周景茹、周大江、石英雪、周新茹、周香茹、周改茹、周改珍均为城市户口,其父母周天佑、司马秋荣也是属城市户口,一直未在史家湾生活居住,按照土地政策,城市人口不能享受农村宅基地。1984年清宅发证时,据原告讲周天佑名下有面积68.5平方米的宅基证,不管是真是假,都不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宅基政策。1993年史家湾清宅换证时,对不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宅基证,按政策应予收回。周天佑的宅基地也是在那样的背景下,被收回至集体组织,重新调剂到我的名下由我使用。周天佑与司马秋荣在外地病故离世,办理丧事及三周年祭祀均在老宅院即我家办理,在那办理是基于亲情念故,但任何人不能以此为由违背国家土地政策,来享受农村宅基地。四、对原告不实之词,侵害我的权益,应负其责。 1、关于周天佑其宅基证问题:原告周森杰称1984年前的宅基地均由周森杰负责办理并保管。原告周森杰有啥权力负责办理并保管,本人没申请,地籍没调查,张榜没公布,宅基证是怎样办理呢?这符合政策和程序吗?说档案丢失,说我借故将两个宅基证拿走,一直未归还是不实之词。清宅换证时的要求,换新交旧是常理,怎么成了我借故拿走不还呢?。2、关于宅基证名字划掉的问题。原告称:“经查,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来源老宅,但所附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原是周森杰,被用笔划掉后在旁边直接改成了周相杰”。周森杰当时是生产队长,宅基证如何取得和名字是谁我一概不知。但 1993年申请换证登记时,我是当时居住在此生活的人,其他兄弟姊妹已经另划宅院结婚建房居住,按照政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宅基证的内涵并不是简单换换名字而得的。3、关于申请登记宅基证是否征求原告意见问题。原告提出“1993年旧证换新时,被告既没有征得各原告的同意,也没有各原告出具的书面资料,就将两处宅基地直接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且只向土地管理部门交还了周森杰的宅基证(现改为周相杰的证)。”按照清宅换证的程序,本人要申请登记老宅院时,是根据老宅院现状和本人需求提出的,为啥要征得没有享受老宅基地资格人的同意呢,为啥要征得没有享受农村集体宅基地资格人同意呢。1993年清宅换证政策和程序也是这样要求。我若侵害各原告方的利益,当时应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并申请登记,当时没有任何人提出。我对老宅院进行申请登记领取宅基证,当时没有异议,二十年后说我侵占利益,诉讼时效也早过期。4、关于拆迁补偿问题。1981年老母亲主持分家,对老屋弟兄进行划分,哥们先后结婚生子,批划宅基地搬走,老宅院房屋常年失修已成危房,为改变居住环境,我先后于1988年2月、1999年4月对周森杰、周东杰(周良杰房子卖给周东杰)的房屋进行购买,并进行现金补偿后(附证据一、证据二),拆除旧房到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手续,先后重建新房,建房没有人给我拿钱,没有人阻拦和提出争议。现在旧村拆迁改造,宅院有证,房屋产权明确,按照国家政策补偿,和原告有啥关系? 综上述,1993年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周相杰的《洛郊NO003097》宅基使用证合理合法,有根有据,符合清宅换证程序,地籍调查真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侵害周相杰的言行要进行赔礼道歉。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周景珍、周景茹、周大江、石英雪、周新茹、周香茹、周改茹、周改珍、周森杰及第三人周相杰祖父周仁全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村留有宅院一所。周仁全生育有四个儿子,长子早故,次子周天保,三子周天佑,四子周天明,周天保、周天佑、周天明均已故。周景珍、周景茹、周大江、周新江、周新茹、周香茹、周改茹、周改珍系周天佑子女,周新江已故,石英雪系周新江妻子,周森杰、周相杰系周天明长子、四子。周天佑因在外参加革命工作,全家未在史家湾村居住生活,偶尔会回故里探亲居住几天,周天明一家一直生活居住在老宅院内。期间,因周天明之子周森杰、周良杰、周东杰陆续批划新宅搬出老宅院另外建房居住,第三人周相杰一直留在老宅院内生活至房屋拆迁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