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应旭与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第三人提出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请求批准对第三人员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两种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适应员工包括区长、店长、营运处长、营运课长、

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第三人提出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请求批准对第三人员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两种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适应员工包括区长、店长、营运处长、营运课长、培训课长等14个岗位。 2010年11月18日被告作出郑人社工时准字[2010]第6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办理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之规定,准予许可。决定准许你单位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区长等十四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收银员工十一个岗位实行以季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13年9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王应旭与被申请人悦家公司及悦家公司北环店之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案,王应旭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费,裁决双方签订的编号为E01-1-1的劳动合同第三条无效。之后原告以被告作出的郑人社工时准字[2010]第61号行政审批违法为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被告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作制的具体形式进行审批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第三人根据行业特点与员工的工作性质向被告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告针对第三人的申请,依据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相关材料证据所作出的郑人社工时准字[2010]第6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审批许可在某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原告自称的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及第三人应否支付原告加班费用并不是同一概念的范畴。原告是否属于被告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人员及第三人应否支付其加班费用,是由第三人根据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判断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告与第三人就此存在的争议,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郑人社工时准字[2010]第6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应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黎 青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人民陪审员  张 昭 科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会 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