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彭涛与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被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答辩称:一、安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13〕2059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办案民警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及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做了伤情鉴定

被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答辩称:一、安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13〕2059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办案民警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及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做了伤情鉴定。双方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出来之后,办案民警及时将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了双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民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本案没有逾期。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王萍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安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13〕2059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供的王萍、彭涛、张XX等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彭涛对王萍实施了殴打,且相互印证,故彭涛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本案虽然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按规定将王萍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向彭涛送达,而是用告知笔录的形式将鉴定意见告知彭涛,但未影响彭涛的实体权利和对相关权利的行使,故一审判决将上述程序问题认定为瑕疵,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开庭前虽未向彭涛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但在开庭时向包括彭涛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告知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彭涛当庭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存在应当依法回避的情形。故彭涛主张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彭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蔡  梅

审  判  员  袁武明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