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分局答辩称:一、刘攀东的走失与被宣告死亡和四被申请人没有直接的关系。申请再审人在刘攀东走失之前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二、在另一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已经给予了一定帮助。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0年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被撤销,成立了建设路、桐柏路、帝湖、须水四个派出所,对外分别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分局的名义,共同继续行使其职权,且该四被申请人未对其被告资格问题提出异议,应以该四被申请人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以刘克文、曹会勤在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不具体的情形下起诉,其不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刘克文、曹会勤的主要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93号行政赔偿裁定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