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0年9月30日市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中二期总建筑面积为82482.74㎡。建字第410300201100825-41030020110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建设规模分别为:24156.35㎡、20770.37㎡、13741.02㎡、7931.2㎡、2075.38㎡、1428.31㎡、10421、06㎡,总计为80523.69㎡,许可证上载明:文物、抗震批件,定位、定线、方案及施工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和附图。整个地块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为2.8198,建筑密度是18%,绿地面积2994.9㎡,绿地率是45.07%。 本院认为: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07年4月13日市规划局业务例会研究通过了银润中央广场小区总平面图,其中二期规划为商务办公建筑。因该总平面图二期规划的商务办公建筑与该宗地的住宅用地性质不符,第三人于2009年6月2日被要求进行整改。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纸及现场公示后,2010年9月30日,市规划局研究通过了银润置业总平面图的调整方案,将该小区二期原规划的商务办公建筑变更为商住建筑,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了修改。市规划局未采取法律明示的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市规划局在批准银润小区总平面图修改前,采取了报纸公示、现场公示、公布监督电话等方式公示告知变更情况,随后向业主发放告知书,亦多次进行批前、批后公示,期间与部分业主进行过沟通解释工作,因此可以认定市规划局采取了听证会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经过三个流程:总平面设计图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总平面图的审核是其中一个流程,总平面图主要反映的是建筑的平面布置,初步的经济指标。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会根据设计方案作出具体的施工图,定位图、施工图中显示的技术指标是最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依据包括数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及附图包括定位、定线、方案及施工图及文物抗震等文件。总平面图中二期总建筑面积为82482.74㎡,批准的规划许可的面积总和是80523.69平方米,因此总平面图中的经济指标与最终批准的规划许可中的指标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银润中央广场一期二期项目全区的各项经济指标应当以最终的数据为准。银润中央广场整个TDJYX-2005-5地块全区建设工程主要经济指标为:建设用地面积66452㎡;建筑占地面积11987.39㎡;地上建筑面积187383.75㎡;绿地面积29949.9㎡。根据主要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公式:建筑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187383.75㎡÷建设用地面积66452㎡=2.8198;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积11987.39㎡÷建设用地面积66452㎡=18%;绿地率=绿地面积29949.9㎡÷建设用地面积66452㎡=45.07%。上述主要建筑技术指标均符合TDJYX-2005-5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条件。因此原告认为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银润中央广场小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18%,绿地比例不低于40%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为第三人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第410300201100825号、第410300201100826号、第410300201100827号、第410300201100828号、第410300201100829号、第410300201100830号、第41030020110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璞 审判员:刘 琳 人民陪审员:杨 柳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