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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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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灵、王巧珍、冯永洛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筑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被告颁发该7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变更的情形。总平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众多前期文件的审查文件之一,对总平面图的批准不等同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

被告颁发该7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变更的情形。总平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众多前期文件的审查文件之一,对总平面图的批准不等同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设计方案、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才会核发。另根据《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城市规划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原2007年行政许可审批前审查的第三人商务办公建筑和商业会所建筑的设计平面图,因未予具体实施且过一年的有效期,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该07年平面图不是本次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和组成资料。

我局审批的银润中央广场小区二期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完全符合规定,未对原告权益造成影响。首先,原告购房之初,我局未对二期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未批准规划建设两栋高楼,更不存在我局违法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而侵犯到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其次,市规划局所审批的银润中央广场小区二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建筑物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与一期建筑的间距,均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控制性要求,并未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影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和批准的依据是符合规划条件的详细工程设计方案即具体施工图和有关施工文件,而非总平面图方案。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是对整个地块指标的约定,TDJYX-2005-5地块全区建设工程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当综合一期、二期的指标确定,而非仅包含二期用地。TDJYX-2005-5地块全区建设工程主要经济指标为:建设用地面积66452㎡;建筑占地面积11987.39㎡;地上建筑面积187383.75㎡;绿地面积29949.9㎡。根据主要建筑技术指标计算公式:建筑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187383.75㎡÷建设用地面积66452㎡=2.8198;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积11987.39㎡÷建设用地面积66452㎡=18%;绿地率=绿地面积29949.9㎡÷建设用地面积66452㎡=45.07%。上述主要建筑技术指标均符合TDJYX-2005-5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出让条件。

另外,若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其购房之初承诺该小区二期工程只盖两栋楼,而今盖五栋楼,违反了相关承诺,构成违约行为,建议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不是本案行政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共二份): 1、TDJYX-2005-5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2、洛市国用(2008)第050027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证明: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取得TDJYX-2005-5号宗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洛市国用(2008)第05002729号],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第二组证据(共九份):1、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新区TDJYX-2005-5地块工程总平面图一份、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规划局告知单一份。2、[2010]25号洛阳市城市规划专项论证会会议纪要一份。3、洛阳新区TDJYX-2005-5地块(二期)建筑设计方案一份、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报批总平面图一份、宗地图一份、定位坐标图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七份。4、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一份。5、公示照片10张。6、建设工程抗震审查备案书七份。7、文物保护范围基建用地审查批准书一份。8、收费基金票据十张。9、申请报告一份。证明: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相关所需的申请文件,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就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依法进行了公开公示,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第三组证据(共七份): 1、建字第4103002011008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字第4103002011008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字第4103002011008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字第4103002011008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字第4103002011008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字第41030020110083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字第41030020110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洛阳市规划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第三人银润公司述称:一、被告颁发的建字410300201100825、826、827、828、829、83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二、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二期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

第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11月9日,第三人银润公司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05-1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太康路以南、金城寨街以东、政和路以北、永泰街以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合同约定该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银润公司开发该地块时先后分为两期建设。2007年4月13日,市规划局业务例会研究通过银润中央广场小区总平面图,但因该总平面图中银润中央广场小区二期规划为商务办公建筑,与05-1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规划局要求第三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性质,办理相应手续,但其一直未能补办。2008年8月18日,第三人取得洛市国用(2008)第050027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009年6月2日,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规划局向银润公司下发了《告知单》,要求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手续。银润公司在申请办理银润中央广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向市规划局提交了整改后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报批材料。2010年3月20日,市规划局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了洛阳新区TDJYX-2005-5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地块规划方案由办公、商住混合功能调整为商住功能有利于地块规划的完整性,原则同意该方案调整,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2010年5月20日,上海筑合建筑设计事务所作出了银润小区(二期)的日照分析报告书,结论为2号、3号、4号住宅楼所有住户均能满足住宅日照标准。2010年9月11日,《洛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批前公示了银润中央广场6#~9#住宅楼,4#~6#商业的效果图、总平面图和项目的平、立、剖面图,公示日期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21日。2010年9月14日,市规划局在《洛阳日报》发布《洛阳市城乡规划局重要建设项目公示》,该《公示》公布了监督电话,并注明是对第三人建设“银润·中央广场(即洛阳新区TDJYX-2005-5地块)”项目申请规划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变更进行公示,该《公示》第三项为变更情况,具体内容为:该小区一期已建成,二期(地块南部)原规划为商务办公建筑,经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该项目单位拟将原建筑变更为商住建筑,并调整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详见地块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自本公示登报之日起七天。2010年9月30日,市规划局例会研究通过了银润置业总平面图的调整方案,将该小区二期原规划的商务办公建筑变更为商住建筑。2011年3月22日,市规划局向银润中央广场小区各位业主发出书面告知,对项目情况和第三人拟申请办理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了告知。2011年3月26日,《洛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了银润中央广场6#~9#住宅楼,4#~6#商业的效果图、总平面图和项目的平、立、剖面图以及定位坐标图,公示日期为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4月6日。2011年3月28日,市规划局在《洛阳日报》上发布《洛阳市城乡规划局重要建设项目公示》,该《公示》公布了监督电话,公示了银润中央广场项目情况:该小区一期已建成,二期(地块南部)原规划为商务办公建筑,经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在批准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14日至21日经报纸及项目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变更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该项目单位将原规划商务办公建筑变更为商住建筑,现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公示,详见地块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自本公示登报之日起七天。2011年4月14日,市规划局在其官方网站又进行了洛阳银润置业建设项目公示。2011年8月22日,市规划局对该项目再次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8月30日。市规划局在对第三人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2011年10月22日,为第三人颁发了建字第410300201100825-4103002011008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