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洛阳市宇豪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杨青超诉称的2011年12月23日洛阳晚报E07版上刊登的英伦金鹰CROSS尊贵版车型广告,不是答辩人投放,答辩人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与此事无关。二、上述广告中描述的“百年英伦、一脉相承”不违反广告法。因为吉利集团控股英国锰铜集团,英国锰铜集团确有百年历史,其经典的设计工艺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为英伦汽车品牌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吉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所在,因此上述广告并不违法。三、上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车辆不是广告上宣传的金鹰CROSS尊贵版车型,而是以55500元价格购买了金鹰CROSS1.5L手动挡标配,交车时双方签署的《交车确认表》上“车型配置”一栏中可以清楚的显示出该车型。上诉人购买该车前后,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承诺过有万元礼品,上述广告中也没有说该车型可享受万元巨惠。四、由于洛阳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不是答辩人投放,上诉人也没有购买广告中宣传的车型,广告中不含虚假宣传的成分,因此,洛阳市工商局对上诉人的投诉做销案处理正确合法,并无不当。五、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由于上诉人购买的不是广告中宣传的车型,即便被上诉人认定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也不会影响和改变上诉人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洛阳日报社当庭口头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应依法驳回。三、洛阳日报社没有违法行为,工商局销案决定正确。四。上诉人所购车型与洛阳晚报看到的广告没有直接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洛阳久富贸易有限公司瀍河分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青超购买的车辆非广告中宣传的车型,因此,不存在因受广告误导而购买车辆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诉人认为广告用语“百年英伦、一脉相承”、“英伦金鹰CROSS尊贵版原价65800元、现价55800元、劲享万元礼”属虚假宣传,要求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上诉人行使的是一种监督权。被上诉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相关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该查处结果没有对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杨青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蔡美丽 助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