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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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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秀峰与郏县人民政府、张全意、王炳聚、郏县房产管理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二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郏县房产管理局在办理郏房字第0111-07-05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档案材料中未有原房产所有人张全意及办证申请人王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郏县房产管理局在办理郏房字第0111-07-05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档案材料中未有原房产所有人张全意及办证申请人王炳聚的本人签名,也未有其二人的书面委托办理手续。反映不出该争议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张全意和王炳聚真实意思的表示。郏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郏政复决[2012]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郏房字第0111-07-05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该复议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程秀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秀峰负担。

申诉人程秀峰申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诉人张全意夫妇于2002年12月28日将位于郏县城关镇西街的房产卖给王炳聚时,就将该房屋的所有相关手续交给了王炳聚,张全意夫妇于2003年5月5日搬离该房宅,并把此房宅交予王炳聚使用,钱款两清,永不反悔。2003年5月21日,王炳聚到郏县房管局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号为郏房字0111-07-053的房产证。(二)被申诉人王炳聚于2007年8月6日,将房产证号为郏房字0111-07-053的房产出让给了申诉人,价格为170500元人民币。当时王炳聚就已经知道该房产证的存在。(三)2011年10月19日,王炳聚向郏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郏县房产局2003年5月21日为王炳聚本人办理的郏房字0111-07-053号房产证。王炳聚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编造证言,并且谎称该房产证是程秀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的,申诉人认为复议时效早已超过两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郏县人民政府就不能受理该案件。(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申诉人是善意第三人,行政机关可以不撤销登记行为。房屋卖给申诉人后现在进行房产开发涉及到经济利益,所以被申诉人要求撤销房产证。综上,郏县房产管理局办证程序是合法的,申诉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

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3年4月22日张全意、王炳聚签订了买卖协议,2005年5月21日郏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买卖产权登记,并颁发了所有权人为王炳聚的郏房字第0111-07-053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8月6日王炳聚将上述房产以105000元卖给了程秀峰,2011年4月张全意外出打工,返回后与王炳聚和程秀峰发生房产纠纷,2011年9月1日王炳聚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和张全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以房管局颁证违法为由提出复议。经听证,查证该房登记手续都是由郏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包括临户四户的签字和盖章也不是本人所为,郏县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上述房产证时没有颁发给王炳聚,存根显示该证由房管局工作人员刘永卿办理,但刘永卿予以否认,基于以上事实,郏县房产管理局颁证程序违法,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郏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房屋登记。对于申诉人提出的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个房产证没有送达给王炳聚,申诉人主张超过法定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人所说房产交易税等是否查清,不影响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关于善意取得一说,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该房产未登记,本案程秀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正确。

被申诉人张全意辩称, 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都不真实。 2003年张全意欠王炳聚7.2万元无力偿还,王炳聚担心自己账要不回来,所以签订一份不是真实买卖的卖房协议,第一份协议显示了是欠债关系,因欠钱把房子写给王炳聚,双方商定日后张全意带全家出外打工,回来后退房还钱,结果张全意在返回后向王炳聚还钱时发现王炳聚将该房卖给申诉人(连同房产证一块给付),由此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到郏县城关司法所,这时申诉人出具一个王炳聚的房产证,张全意没有为王炳聚申请过过户,根据法律规定,其本人不到场,任何人无权将其房产发生转移,王炳聚声明自己卖给申诉人时仍是张全意的房产证和二份协议。办理房产证时有十几个表全是伪造的,没有一个表是真实的。上面的章不是张全意的章,签字也不是张全意填的,张全意唯有争议这一套住房,没有其它房产,表中甲、乙张全意、王炳聚双方的章也不是本人的章,签字也不是本人签字。共有房产出场委托书证明中崔爱琴同意出售也是假的,上面也没有崔爱琴本人签字,章也是伪造的,居委会证明盖章是空白的。房屋四面墙界申请报中白书克等人的签字也是伪造的,印章也是伪造的。申请房屋出卖登记表也是伪造的,朱孝克和王霞,根据郏政1999年30号文件,调查出卖登记表也是假的,出卖房产东西位置不对,因为不是真实的买卖,所以没有按真实的写,共有十三间房子,而买卖上面写的是十间,西屋是四间,协议上写的是二间,卫生间二十多平方没有写,南邻是二家,一个是马春生,一个是郭喜琴,如真的买卖,郭喜琴会在上面签字,正因为不是真正的买卖,所以四邻未签名。另外邢凤琴的调查也不真实。关于时效问题,被申诉人认为并不超时效,因张全意并不知自己的房产被转移过户,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自己的房产办成王炳聚名义由申诉人持有,经查王炳聚没有领这个房产证,也没有参与办这个房产证。注明代领人是刘永卿(房产局工作人员),但刘永卿对领证也予以否认,按领证时间2003年5月21日这说明办理当天就领出了证,这也不符合事实,因此申请复议的时效不超过。申诉人以买卖协议后面有王炳聚的房产证号为由把他说成是善意取得,这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如若有房产证号会写在协议内容里,不会列到后面。在复议中已查明王炳聚、张全意二份协议都在申诉人手中。综上,被申诉人对一、二审判决没有意见,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