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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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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昆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综上,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驳[2014]10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综上,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驳[2014]10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种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种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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