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驳[2014]10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种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种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