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涉案公告并不体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处分,缺乏法律效果因素,并非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豫政复驳【2012】838-95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结果正确,但其将涉案公告定性为行政指导并不准确,但鉴于此种不当定性并未对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结果造成影响,不宜判决撤销该决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鸿文等6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鸿文等6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飞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