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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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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公安局与张云立、周华、洛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本院认为:生效的(2013)洛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认定洛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旧的印章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二上诉人认为王彩霞以旧的印章代表文晟公司提起诉讼不合法之上诉

本院认为:生效的(2013)洛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认定洛阳文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旧的印章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二上诉人认为王彩霞以旧的印章代表文晟公司提起诉讼不合法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宜阳县公安局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参考的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刻字业管理的通知》豫公(通)〔2000〕313号文第四条规定:“严格刻制公章的审查备案。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公章刻制前审查和刻制后留存印模备案职责,对经办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事项,要认真登记,以备查验。备案登记手续保存三年。审查刻制公章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刻制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印章,一律凭所制印章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2)党、团、工、青、妇等组织的印章凭上级组织的批准刻制手续。(3)企业单位印章,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新办学校印章,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力量办学的需凭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从以上公安机关提供的其在行政程序中参照的各种规定均可看出,公安机关在准许企业刻制印章、更换印章或者重新刻制印章时,均应当由刻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本案上诉人宜阳县公安局准许文晟公司刻制印章时未让该公司提交营业执照,未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故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上诉人宜阳县公安局上诉称其经侦大队向利害关系人王彩霞的代理律师复函,要求文晟公司印章保管人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即是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该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云立、周华上诉称原审判非所诉之理由,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称其诉讼请求虽写的是“请求判令被告重新刻制原告公章、财务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只是措辞的问题,其诉的就是宜阳县公安局的刻章审批行为。本院认为,从一、二审审理过程均可看出,原审原告实际所诉的就是宜阳县公安局准许刻制印章的行政许可行为,如果严加审查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措辞,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故原审对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宜阳县公安局承担25元,张云立、周华共同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