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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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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丛丽与伊川县人民政府、蔡建国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本院认为,被诉的伊土国用字(2000)第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从伊国用(1996)字第173号土地使用权证换发而来,权利人、土地面积、长宽尺寸均没有发生变化,即伊川县人民政府2000年为蔡建国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没

本院认为,被诉的伊土国用字(2000)第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从伊国用(1996)字第173号土地使用权证换发而来,权利人、土地面积、长宽尺寸均没有发生变化,即伊川县人民政府2000年为蔡建国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伊国用(1996)字第173号土地使用权证是从伊川县福利建筑公司五一工程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而来,伊川县福利建筑公司五一工程队的土地使用权是从伊川县名优公司转让而来,而伊川县名优公司的伊地证国字第00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1988年伊川县人民政府颁发,该颁证行为距今已经超过20年,同时该颁证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因此,梁丛丽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梁丛丽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