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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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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兴祥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权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第三人湛国祥述称:一、一个被依法撤销的林权勘界档案有何法律依据?从原告的林权勘界档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出许多疑点。在四至界限栏中,有三方没有接线人签字;其中原告的北和南都与我的两块林地相邻,原告北与我

第三人湛国祥述称:一、一个被依法撤销的林权勘界档案有何法律依据?从原告的林权勘界档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出许多疑点。在四至界限栏中,有三方没有接线人签字;其中原告的北和南都与我的两块林地相邻,原告北与我的南是相邻的界限,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签字,后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任意篡改事实;南由于林地界限多年存在纠纷,我没有在接线栏中签字;西由于原告与其他接线人有争议而没有签字;东由于当时填表人的失误,应以山边为界而写成了河边。如果按照原告的四至界限,其内有四十亩左右,而他的勘界栏中才七亩。像这样一个与事实不相符、又没有接线人签字,就连填表人都没签名还篡改事实的林权勘界档案又有何法律依据呢?二、争议的五小块林地的由来。1.1982年农村实行田地和林地分别承包到户,当时我承包的五块自留地(农村也叫自留地、荒地),就在原告林地边上,一块种菜,一块种茶。后来因塘里无水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推动下,菜园和几块地改为栽树,因此就变更成为林地。分田到户至今,这五小块林地始终由我来经营管理,有村和群众证明为证。2.2009年国家为农村林地确权发证,由于登记人员的失误,错将我的五小块林地划到原告的林权范围内,原告拿到证书后就开始否定事实,主张该地归其所有并多次诉讼上访,企图霸占我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主张都是在胡说八道,没有一点事实法律依据;董家河镇政府董政(2013)63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湛国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董家河镇余庙村委会于2011年3月22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2.董家河镇余庙村委会于2011年5月10日出具的“关于我村湛国祥与湛兴祥林权纠纷的说明”复印件一份。

3.湛国祥的林地“宗地勘界确权调查表(2009年5月29日)”复印件2页。

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浉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5.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浉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湛兴祥与第三人湛国祥均系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余庙村岭芬组村民。2008年9月27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信阳市浉河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该实施方案的要求, 2009年6月23日,原告湛兴祥和第三人湛国祥分别向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日为湛兴祥颁发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025191号林权证书;于同年12月21日为湛国祥颁发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025482号林权证书。后原告湛兴祥与第三人湛国祥因林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第三人湛国祥与原告湛兴祥先后对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和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要求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025191号林权证和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025482号林权证予以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6日和2012年12月11日分别作出(2012)浉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和(2012)浉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两份判决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局为湛兴祥与湛国祥进行林权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分别将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025191号林权证和豫浉河林证字(2009)第025482号林权证予以撤销。为解决林地使用权争议,第三人湛国祥于2013年4月20日,向被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申请书》的内容为:因林权、耕地纠纷,于2012年12月11日,我的林权证被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请求上级部门领导给我重新确权办理林权证。申请人湛国祥。被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湛国祥的申请后,根据湛国祥提交的证据和自己的调查取证,在争议双方都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董政林争决字(2013)第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为:因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湛兴祥、湛国祥有争议的林权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湛兴祥要求依据其原有的林权档案恢复他林权证的要求,政府不予支持。鉴于该争议地块由湛国祥家实际经营管理多年,若湛兴祥申请补办,应标注清楚不含有与湛国祥争议的地块。湛国祥申请办理林权证,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给予重新补办。因此,根据《林业法》、《土地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处理决定:湛兴祥与湛国祥争议的地块属于湛国祥经营管理。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浉河区人民政府(浉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湛兴祥不服上述处理决定,于2013年9月10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浉政复决字(201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董政林争决字(2013)第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湛兴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又于2013年11月13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董政林争决字(2013)第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浉政复决字(201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裁决争议的五小块林地属于原告湛兴祥所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