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错误,但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证明侵权商品数量。因此被上诉人市工商局针对其封存的侵权商品作出三工商检处字(2010)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洁梅 审 判 员 李红英 审 判 员 肖爱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