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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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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被告商丘人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商人社工伤认字[2014]407号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认定庞爱民所受伤害为工伤,有原告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原告否认双方的劳动关

被告商丘人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商人社工伤认字[2014]407号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认定庞爱民所受伤害为工伤,有原告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原告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定自身出具的书面证明,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第三人庞可丽述称,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庞可丽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录音资料一份及录音整理笔录二份。证明庞爱民是原告单位职工。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程序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程序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程序合法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3申请表的第三页用人单位一栏是空白,说明被告没有与原告进行核实,也没有原告经办人的签字,更没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工伤认定申请表最后一页第八项用人单位意见栏,根据规定应当填写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程序违法。对证据1、2、4、5、6无异议,被告提交的6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有违法之处。尽管在行政程序中被告给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但被告拒绝接收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1、2无异议。对事实证据3有异议,该证明是原告单位公章管理人员私自出具的,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而且“证明”所证实的内容均为虚假,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对被告提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异议,认为庞爱民申请工伤不属于因工外出,也没有原告所指派,与原告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受害人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被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应该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允许才能在开庭时举证。原告方上述证据超过了法定举证期限。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有异议,对原告方在行政程序中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不能仅凭个人说明予以否定。而且从说明上来看王胜军主动承揽责任,但又不主动向庞爱民自动履行义务,明显是和原告恶意串通损害庞爱民的利益。对证据5属于原告方陈述不属于原告的证据范围。对证据6不予质证。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所有职工都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原告在工伤认定期间向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上并没有加盖金融部门的印章,说明金融部门的印章是后来所加盖。对证据11无异议,对证据12有异议,该证据属于原告方单方制作,内容原告可以自由拟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13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证据的内容上看工资表上抬头所显示的是华益车队,庞爱民应属于原告公司职工。对证据14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庞爱民所驾驶车辆是该行驶证的车辆,即便该车辆是庞爱民当天所驾驶的车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庞爱民是原告职工的事实。证据1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6有异议,属于原告和王胜军之间的协议,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7证明目的有异议,庞爱民为原告运送混凝土,至于原告使用谁的结算单据,并不影响庞爱民系其单位职工的事实。对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实6.8万元的垫付款是属于王胜军个人支付,从提供的原件上看应当是原告所支付。对原告的三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1、对三位证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庞爱民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原告方出具的书面证明,而且该证明内容属于原告方自认,对自认的内容不能仅凭几个证人就能推翻。2、原告方提供的证人王胜军、路宝峰调查笔录是重合的,调查程序违法。3、证人王胜军承认庞爱民是其雇员,又拒绝赔偿,是在损害庞爱民利益。4、从证人路宝峰证言看,关于公章的加盖过程使用了推测语气,不符合证人只应当对其亲历的事件予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客观性。上述证人证言与原告方出具的书面证据相矛盾。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举证超过举证期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拒绝质证。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张晓梅与杨经理的对话录音笔录不能达到第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是不是张晓梅与杨经理的对话也无法认定。张晓梅与王胜军的对话录音笔录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便笔录记载的属实,也达不到第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上面没有提到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两份录音与本案无关,达不到第三人的证明目的。录音就不听了。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录音内容能够证实庞爱民与原告方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