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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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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会明诉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李元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登记的档案资料,包括郑州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表、巩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许可证、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现场勘丈情况表、郑州市

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李元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登记的档案资料,包括郑州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表、巩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许可证、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现场勘丈情况表、郑州市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巩城私字第387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明当时房产登记的原始建造人应是李元喜,被告初始登记错误;2、1993年10月12日李元喜出具的申请房产更正登记的申请,证明李元喜申请对原来房产证登记错误的行为进行更正;3、1984年4月22日巩县县城非农业户个人自建住宅的通知,证明当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李元喜自建住宅,即本案的涉诉房屋;4、1995年1月14日巩城私字第5698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产权人是李元喜;5、巩义市房管局档案馆查询登记表,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去查询了涉诉房屋的登记情况,原告的起诉超出了诉讼时效。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巩县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质证,原告李会明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4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把李会明的房屋变更登记为李元喜是正确合法的;对证据2有异议,李元喜将房屋赠送给李会明后,被告不能仅凭其申请变更登记;证据5是被告自己制作的,不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对房屋登记进行了查询,原告并未委托律师查询房产登记资料。对于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原告认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

经质证,第三人王玉凤对被告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王玉凤述称:1989年8月27日原告系受赠取得房产,李元喜申请变更登记是撤销赠与的合法行为;原告早就知道其父将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进行了变更,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代理人还认为:1、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房产证的变更行为合法有效,按照当时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相关文件应当先登记为李元喜本人,然后才能变更登记,被告1995年对原告房产证的变更登记是对原错误登记行为的纠正,有法可依,并无不当;2、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是对撤销赠与行为的撤销和继承,很显然原告的诉求“依法撤销户主为李元喜的巩城私字第5698号房产证”,就是对父亲李元喜1993年撤销赠与行为的撤销(即撤销李元喜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李元喜给原告立的遗嘱才能执行),其基础仍然是继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按照该条的规定,应当中止诉讼,应先解决民事纠纷,再进行行政诉讼。3、该案超越了法院受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时间是1990年10月1日,该法明确规定了受案范围,该受案范围内并无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现在对被告变更登记行为的审查应依据当时的法律,不能适用行为之后的法律。

第三人王玉凤提供的证据材料系其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并申请二人出庭作证,证明2011年8月,听第三人讲,李会明、苗书敏夫妻二人在父亲李元喜病重期间,吵闹着要求王玉凤将房产证更改为李会明的名字。

经质证,原告李会明对第三人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证不实,且两个证人与被告和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尤其是证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共同利益,表现在如果原告胜诉,被告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撤销,证人和第三人都得不到争议房屋的产权;如果原告败诉,被告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得到维持,第三人和证人都将参与房屋分配。

经质证,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984年4月22日,巩县基本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同意原县科协李元喜在巩义市一新村第2排第2号个人自建住宅。1984年5月1日,巩县基本建设委员会为李元喜办理了建筑许可证。房屋建成后,李元喜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产权人为李会明,并于1989年4月29日,出具“孝义镇一新村二排二号房屋所有权归三子李会明所有”的证明。被告由此将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会明名下,于1989年8月27日为李会明发放巩城私字第387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李会明,房屋坐落巩县孝义镇一新村2排2号。1993年10月12日,李元喜认为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会明名下的作法不妥,出具了“为防止以后家庭因房产问题出现大的纠纷,本人决定收回原来的作法,将本人89年办理房产证时出具的字据收回,将房产证改办在我的名下”的情况说明,持有原房产证,申请将房屋所有权重新登记在其本人名下。1995年1月14日,被告进行转移变更登记,收回了巩城私字第387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李元喜办理了巩城私字第5698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李元喜去逝。其后,李会明以被告将其房产证过户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引发本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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