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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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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焕杰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首先,原告孙焕杰的控告属于依法行使的信访投诉请求。《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首先,原告孙焕杰的控告属于依法行使的信访投诉请求。《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对涉案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了认定,上级部门又进行了复核,孙焕杰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及复核结论不服,向复核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邮寄控告信,要求撤销上述事故认定及复核结论,该控告信系对已决事项寻求行政救济的投诉请求,因此从形式到内容属于信访事项。

其次,公民信访权利的法律救济与行政复议及诉讼救济程序不同。公民信访的权利来源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信访权与复议权、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权是不同的。现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是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之外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并行。对于孙焕杰反映郑州市公安局对其控告未予答复的问题属于对信访事项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救济途径寻求救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原告不能因为控告而产生复议权。

最后,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诉讼救济路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作为证据使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综合上述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救济路径若走行政程序是通过复核程序,若诉讼救济是通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审查,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章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不能通过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正确,驳回原告孙焕杰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等诉讼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焕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焕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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