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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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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义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综上,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回复,并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故其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回复,并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故其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丙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丙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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