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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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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义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存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政府间公文,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存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政府间公文,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第2条有质疑,且管城回族区作出的回复明确说明现在还没有申报城中村改造方案。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政府文件规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待证事实无直接关系。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4日,原告张丙义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原告公开以下信息:1、郑政文[2007]103号第二十八条和郑政文[2011]258号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村庄村民的合法住宅基地上住宅的合法建筑原则分为三层以下(含三层)定为合法建筑,而四层以上(含四层)却定为‘非合法’建筑的原则决定批文及其相关法律依据;2、《管城区紫南办事处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以及郑州市政府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被告收到申请后,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查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称: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于2014年2月正式启动城中村拆迁改造,目前正处于村庄拆迁及补偿兑付阶段,现阶段项目还未进展到呈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程序,故我办无此信息。同年6月18日,被告的电子政务办公室经请示负责人,同意延期15个工作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2014年6月19日16点23分,被告通过河南电子政务平台向原告张丙义拥有的手机号13044716889发送信息一条,内容是:张丙义:你向市政府提出公开“1、郑政文[2007]103号第二十八‥‥‥;2、《管城区紫南办事处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以及‥‥‥”的申请,延迟15个工作日答复,特此告知。随后,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于2014年7月7日作出《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日被告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张丙义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郑州人民政府2007年6月12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第四十二条称:改造条件成熟‥‥‥,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再查明,郑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7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11]25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称: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及村民的基本情况、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含集体经济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批准的控规和修规及土地处置方案等。第二十一条称: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申请公开郑政文[2007]103号第二十八条和郑政文[2011]258号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非合法’建筑的原则决定批文及其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对郑政文[2007]103号和郑政文[2011]258号文件的分析和解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故原告所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申请公开《管城区紫南办事处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问题。政府信息中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产生方式是行政机关自行制作或履行职责时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所获取的信息。本案中,原告诉称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查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管城回族区紫荆山‥‥‥,现阶段项目还未进展到呈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程序,故我办无此信息。”,在此情形下,郑州市人民政府回复原告“经了解,现阶段项目还未进展到呈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程序,故郑州市政府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的信息不存在,有关《管城区紫南办事处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信息,你可到管城回族区政府咨询,联系电话:66213373。”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此外,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目前已启动城中村拆迁改造的事实和原告提交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11]258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并不能证明《管城区紫南办事处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存在,也无法证明该《城中村改造方案》已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实存在。故在原告无其他证据或线索,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确实存在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时,其关于判令被告向其公开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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