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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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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与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被上诉人滑县规划局答辩称:张庄第二村民组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违法建设占用的土地是滑县人民政府划归张庄村委会使用的社区建设项目用地,张庄第二村民组与该土地没有任何关系。张庄第二村民组主张的

被上诉人滑县规划局答辩称:张庄第二村民组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违法建设占用的土地是滑县人民政府划归张庄村委会使用的社区建设项目用地,张庄第二村民组与该土地没有任何关系。张庄第二村民组主张的违法建设行为,滑县规划局已下达停工通知,并做出了行政处罚,张庄村委会已经履行了该相关义务。滑县规划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第三人张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直到一审庭审结束前,仝山林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张庄第二村民组小组长。滑县规划局和张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一审裁定驳回张庄第二村民组的起诉合法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第三人贺德勤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贺德勤陈述意见和张庄村委会陈述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本案中,仝山林虽然主张其是张庄第二村民组小组长及该组的诉讼代表人,但张庄村委会及贺德勤不予认可,且仝山林以张庄第二村民组名义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仝山林主张其是张庄第二村民组适格的诉讼代表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庄第二村民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