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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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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与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立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仝山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刘自普,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魁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立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仝山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刘自普,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魁,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滑县。

定代表人王同杰,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佩恩,男,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

法定代表人赵彦坡,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男,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贺德勤,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

上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张庄第二村民组)因诉被上诉人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滑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庄第二村民组负责人仝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普、李志魁,被上诉人滑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乔佩恩、李秀章,一审第三人滑县张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彦坡、一审第三人贺德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8月21日,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征用滑县城关镇张庄村耕地,与张庄村委会签订《征用补偿协议》。2005年4月18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委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记载:“留地分配面积办法:留地面积,南北长200米,东西宽100米,面积30亩(含文明大道一边拓宽11米)。分配方法:该村两个村民小组,南北各100米,北100米为第一村民小组所有,南100米为第二村民小组所有。”2013年3月14日,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对《留地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和重申。2012年12月13日,张庄村委会与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签约人贺德勤)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保证张庄第二村民组每亩收益40万元,对张庄第二村民组的10亩土地开发建设。滑县规划局2013年10月20日以在工作中巡查发现张庄村委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滑规罚决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庄村委会给予处罚:一、限90日内补办手续,二、罚款20万元。处罚范围包括张庄第二村民组主张的建设工程。根据滑县规划局提供的2013年12月17日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滑发改(2013)173号《关于滑县城关镇张庄社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和2013年12月31日滑县人民政府滑政土(2013)21号《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张庄第二村民组主张的土地属张庄社区建设项目用地。张庄第二村民组提供的2011年7月21日《针对加强我张庄村二组班子队伍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复印件)显示:张庄第二村民组由仝山林、柳树禄、张国印、李万兴、赵玉亭五名同志结合组内代表和群众共同开展工作,该意见出具时间为上一届村委会工作期间。张庄第二村民组提交的2014年6月诉讼代表人推选决定显示:“在张庄第二村民组诉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村民代表仝山林、柳树禄、张国印、李万兴、赵玉亭共同推选仝山林为诉讼代表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张庄村委会提供的2014年6月3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显示:“2011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张庄第二村民组由于家族矛盾,两次选举未能产生小组长,第二村民组的工作由支部委员仝山(善)宝、李志军、村委委员李建敏具体负责至今。”第三人贺德勤提供的村两委会议记录显示:“张庄第二村民组由仝山(善)宝组织李志军、李建敏开展二组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张庄第二村民组主张的本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侵犯、要求滑县规划局予以处理的请求,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推选出负责人提起行政诉讼。张庄第二村民组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提起行政诉讼须由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本案中,仝山林不是张庄第二村民组本届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其提供的2011年7月21日《针对加强我张庄村二组班子队伍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复印件)不能证明其是张庄第二村民组主要负责人,仝山林提交的2014年6月诉讼代表人推选决定也不能证明其是经合法推选的负责人,故仝山林以张庄第二村民组负责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张庄第二村民组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庄第二村民组的起诉。

上诉人张庄第二村民组上诉称:一、一审程序违法。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属遗漏了当事人。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结果错误。一审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张庄第二村民组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该村民组负责人仝山林是否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张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明仝山(善)宝、李志军、李建敏负责张庄第二村民组工作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张庄第二村民组村民代表柳树禄、张国印、李万兴、赵玉亭可以证明仝山林长期以来具体负责张庄第二村民组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是指“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张庄第二村民组有负责人,并不是没有负责人,本案不应适用该条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上诉人第二村民组向本院提交了村民李丹丹、李晓帅等人推选仝山林为该组诉讼代表人的证明1份,上诉人第二村民组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仝XX、李X1、李X2到庭作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