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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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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春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1年7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南水北调办向侯寨乡南水北调办下发《关于下拨南水北调总干渠郑州2段刘庄永久用地地类调整后增加土地补偿投资的通知》(二七调办(2011)60号),将占压刘庄村永久用地169.66亩林地调整为

2011年7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南水北调办向侯寨乡南水北调办下发《关于下拨南水北调总干渠郑州2段刘庄永久用地地类调整后增加土地补偿投资的通知》(二七调办(2011)60号),将占压刘庄村永久用地169.66亩林地调整为苗圃,土地补偿由原林地补偿标准14598元/亩调整为苗圃标准25952元/亩,调整后共需增加土地补偿投资1926320元,并将该款拨付至侯寨乡南水北调办组织兑付。2011年8月5日刘庄村委会从侯寨乡南水北调办收到该笔土地补偿款19263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是否负有对原告请求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向原告支付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即为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第六条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第二十条规定“项目法人按照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和军队所属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并无决定权,对原告质疑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亦无决定权,其仅是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组织实施该计划,具体承担本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是二七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将国家以及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二七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和侯寨乡南水北调办公室足额拨付给了土地所有权人刘庄村集体。这符合《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移综(2005)69号)第二十一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向下一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的规定。被告履行了其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郑州2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法定职责。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将其承包的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兑付给其个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0)15号)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原则中规定“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产安置规划,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在调整或开垦新的土地后将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农田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等,着力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安置问题,保证被征地群众拥有与当地群众基本相当的生产条件。在此基础上,剩余土地补偿费可在调整生产用地涉及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制定具体兑现方案,兑现给调整土地涉及的农户。对征地数量很少,或征地后对其生产生活影响很小,或城市近郊、调整土地确有困难等情况,在编制生产安置规划时,可采取其他渠道、制定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安置。其土地补偿费可在征地涉及的农户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制定具体兑现方案,兑现给征地涉及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