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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长春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证明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证明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告是负责组织实施涉案土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的行政主体。2、刘庄社区征地补偿公告,证明侯寨乡南水北调办公室已公示征地补偿方案,通告公示拟征收土地用途、范围、地类及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用途等有关情况。3、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二条,证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本工程征收土地执行国家补偿标准。4、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郑州2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规划大纲》,证明永久占地补偿单价执行国家标准。5、郑州市二七区移民局《关于下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郑州2段刘庄村永久用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通知》(二七移(2010)6号),证明下拨刘庄村永久用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5522658元。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征地移民资金二七区移民补偿费领款表,证明2010年9月10日刘庄村委会从侯寨乡南水北调办领取本村257.92亩土地补偿费5522658元。7、郑州市二七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下拨南水北调总干渠郑州2段刘庄永久用地地类调整后增加土地补偿投资的通知》(二七调办(2011)60号),证明刘庄村原林地补偿标准调整为苗圃补偿标准,增加土地补偿投资1926320元并已下拨。8、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征地移民资金二七区移民补偿费领款表二七调办(2011)60号,证明2011年8月5日刘庄村委会从侯寨乡南水北调办收到该村南水北调(集体)土地补偿款1926320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征地移民资金二七区移民补偿费领款表(2010年5月28日刘庄五组青苗费),证明原告被征地的亩数(原件在乡政府)。2、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213号)。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证据2和3证明原告应该得到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及其所依据的标准。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证明依据该条例第七条,被告未实物调查,未公示、公告违法;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省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政府应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直接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本案原告并未获得安置,补偿款不应给村集体,而应直接给原告个人;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财政、发改、移民等有关部门或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督,但本案被告未尽到相关义务。5、《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证明依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永久用地补偿标准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执行,国家标准低于省的标准,应当按省的标准执行;国家文件中仅指耕地,其他土地应按省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即便拨付到村里了,其中更多的是安置补助费,应直接拨给被占地农户个人,国家规定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也应给农户。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证明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留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本案原告未被安置,安置补助费应付给原告个人。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0)15号),证明土地补偿费应着力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安置问题,在此基础上,剩余土地补偿费可在调整生产用地涉及的范围内,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制定具体兑现方案,兑现给调整土地涉及的农户,即安置补助费被告应当直接支付给原告。8、郑州市二七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下拨南水北调总干渠郑州2段刘庄村农用地奖补资金的通知》(二七调办(2010)36号)。9、郑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拨南水北调总干渠郑州2段二七区农用地土地奖补资金的通知》(郑调办建(2010)4号)。证据8和9证明被告应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费。10、刘庄村五组成员领取南水北调运河占地补助费、占地款、集体附属物领款的表,证明上述表系村组领导伪造,上面组员签名和指印是假的,被告未尽到南水北调资金的发放管理义务。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被告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证据2,原告认为其无原件、无制发主体,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其他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原告均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原告认为被告证据3说的是耕地,其他土地应按省里标准补偿;被告证据4不是政府行为,其中补偿标准及数据不真实、不合法,如永久占地补偿单价,没有相关证据佐证;被告证据5明确被告划拨的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块,土地补偿给刘庄村,而安置补助费应给村民个人;被告证据6、7、8中的安置补助费应给村民个人。原告对被告证据证明目的的上述异议,本院认为,关于补偿标准的异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判;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应支付给村民个人的异议系本案争议焦点,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评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