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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瑞敏、王永(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二、被上诉人作出的第二项回复,是认为其不具有依法责令圃田第一村民组修改与国法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恢复申请人今后的合法村民身份和合法村民待遇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

二、被上诉人作出的第二项回复,是认为其不具有“依法责令圃田第一村民组修改与国法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恢复申请人今后的合法村民身份和合法村民待遇”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被上诉人该回复内容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予以指导。因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该条款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可以做出责令改正行为并恢复上诉人今后合法村民身份和合法村民待遇的职权依据。被上诉人此项答复内容没有违法之处,上诉人请求撤销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上诉人出具的第三项答复,系对上诉人反映村民组长的违法问题违纪问题,建议上诉人依法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该答复内容不确定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第四项答复是对上诉人反映的贿选问题如何解决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查处情况的告知,也未确定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可诉性。一审将上述答复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当,二审在此予以纠正。

四、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未追加圃田村第一村民组为本案第三人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被上诉人作出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圃田村第一村民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其是否属于圃田乡政府授权管理行政事务的基层组织,还是最终承担上诉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均不成为其需要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故一审不存在漏列第三人的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回复,判令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