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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瑞敏、王永(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作出的第一项回复,实质上是对上诉人要求赔偿作出的处理意见,即不予赔偿。该处理内容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家赔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作出的第一项回复,实质上是对上诉人要求赔偿作出的处理意见,即不予赔偿。该处理内容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确定被上诉人进行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其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确认。

本案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其提出被上诉人滥用法定职权行政乱作为导致其财产损失。其所称的乱作为是2009年9月28日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作出的管政信复字(2009)第19号信访复查意见。该信访处理意见,是否如上诉人所述是不该作为的乱作为,未经有权机关的确认,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判定被上诉人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导致其财产损失。其所指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被上诉人明知圃田乡政府仅出台《通知》,不采取措施责令圃田一组返还上诉人生活费的行政行为违规,还在接到上诉人2012年5月11日邮寄的《强烈要求管城区人民政府依法赔偿王瑞敏与王永健及儿子王之龙的财产损失,宣布王松玉贿选村民当选现任组长的选举无效,给予申请人一家三口今后合法村民权益的申请书》后,拒不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实施监督”的而规定,纠正圃田乡政府以《通知》代替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政行为。”这里上诉人所称的应当监督而未监督构成不作为违法,也未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故无法作为被上诉人构成不作为应当赔偿的依据。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推卸郑州市复议决定已经确定的法定职责,再次以本案的回复代替其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推卸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经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2)464-466号复议决定记载的内容,并没有限定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而是要求其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例第十一条有多种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被上诉人尚有较多的裁量空间,故依据该复议决定无法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回复就是推卸其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因此认为其构成推卸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撤销被上诉人第一项回复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