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与惠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管行初字第12号 原告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钫,区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飞。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管行初字第12号

原告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钫,区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飞。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小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不服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颁发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3)郑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管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原告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222号行政裁定,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本案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法定代表人张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祖章,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文飞、马国杰,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盛经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30日为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颁发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995年古荥镇人民政府申请、1988年用地申请、《地籍调查申请申报表》、介绍信、《占地平面布置图》、1981年9月3日《关于建立“郑州古荥联合钢木家具厂”的协议》,证明1995年10月2日,第三人古荥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向被告提交申请,被告在权属审核程序中作出的审核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事实。第二组证据,郑州市邙山区集体单位用地申请审批表、土地登记表、邙土集建(93)字第7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1、向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过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程序,上述程序合法有效。2、土地登记表和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被告依法向第三人颁发了权属证书。第三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原告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诉称,1973年6月,郑州市郊区古荥供销社与郑州市郊区古荥大队第十生产队签订了《猪房换地协定》,将供销社猪场占第十队土地五亩一分一厘转为供销社所有。1994年4月,古荥供销社拖欠原告的借款,经双方上级主管机关郑州市供销社城郊联合社主持,双方协商将该五亩一分一厘土地转为原告所有,原告至此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成立铸造厂,修建了车间、厂房等。2013年5月15日,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强行将原告在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拆除,原告与第三人联系后,才得知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给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颁发了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征得享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给第三人办理了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当依法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证。

原告提供证据:一、1973年6月19日猪房换地协定,证明经双方同意供销社新建最后一排猪房十间转为第十队所有。现供销社猪场占第十队土地五亩一分一厘转为供销社所有,并对该地块座落地点予以了明确,双方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二、1994年4月28日郑州市城郊古荥供销社与郑州市城郊古荥轧花厂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因为古荥供销社欠原告款额,无力偿还,经双方共同上级做工作,达成协议,愿意用地来抵债,偿还债务。三、古荥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证明该村村民代表承认1973年6月19日猪房换地协定、1994年4月28日古荥供销社与古荥轧花厂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并签字予以证实。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村委会承认1973年6月19日签订的换地协议。五、租赁协议,证明该地块原告加盖房屋后和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一直是原告管理使用该地块。六、河南省民政厅豫民行批字(1995)第28号关于郑州市邙山区古荥乡撤乡建镇的批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文(1995)9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邙山区古荥乡撤乡建镇的通知,证明古荥镇设立的时间。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诉讼资格;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起诉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述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给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应依法维持;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提供证据: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利人为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人民政府,证明第三人土地的情况。二、原告古荥轧花厂地籍登记材料,证明原告土地的权属边界。从原告的占地布置图可以看出,原告的西临有两个单位,镇政府和钢木家具厂,证明区政府颁证行为合法。在1995年原告已经知道涉案土地的权属,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经审理查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前身郑州市邙山区古荥乡人民政府于1988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当时的相关材料有1988年12月10日古荥乡人民政府用地申请、《郑州市城、镇、村庄土地地籍调查申请申报表》及古荥乡人民政府占地平面布置图。1995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郑州市邙山区古荥乡人民政府撤乡建镇,名称变更为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人民政府。1995年10月,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人民政府以因领导调换,手续交接不清,未找到土地使用证为由,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1995年12月30日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政府为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人民政府颁发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4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郑州市邙山区更名为郑州市惠济区。2013年5月,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原告得知该拆迁情况,即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联系,镇政府出示了邙土集建(1995)字第0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该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