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筹建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润泽苑业委会的诉求是撤销润泽苑6#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由为建设工程规划修改变更了房屋用途及建设面积,同时也未对变更事项公示。市规划局及润升公司也各自阐述了辩驳的理由。综观本案各方的观点及理由,可以确定本案的实际争执焦点为润泽苑6#楼的规划审批是否存在更改总平面图的房屋用途问题。润升公司在开发润泽苑小区时,向市规划局提交的润泽苑小区总体平面图、坐标图系润升公司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制作。申请规划许可证之前,首先建设项目单位要向规划局提交总平面设计图,规划局审核该项目是否有违土地部门确定的四至、是否违反了规划的退让红线、小区的总体布局等,符合国家的技术性规范,原则同意总平面图。然后进入第二步,提交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本案中,润升公司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总平面图中的6#楼被标注为物业社区服务用房。而规划部门在审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6#楼的项目名称确定为社区服务用房。根据洛发(2011)25号文件《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实现“富民强市”的总体目标,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润升公司所建6#楼的项目名称由市规划局确定为社区服务用房并无不当。市规划局对润泽苑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经过审查、审核、公示、验收,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职责。润泽苑业委会以总平面图的名称标注和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的名称由“物业社区服务”故意涂改为“社区服务”的行为违法,而且未对变更后总平面图及建设面积进行公示的主张,理由并不充分。至于润泽苑业委会庭审辩论时主张的小区没有物业用房及对润升公司所建6#楼违建处罚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是否适当,均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与本案的诉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审 判 员 :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卫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