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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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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西区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第一组证据:1、2008年3月20日,2008-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2、2010年11月28日,洛出让变更(2010)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一份;3、2011年2月12日,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

第一组证据:1、2008年3月20日,2008-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2、2010年11月28日,洛出让变更(2010)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一份;3、2011年2月12日,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

证明: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取得410304012001001-01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地类(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第二组证据:1、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项目定位坐标图一份;2、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项目总平面图一份;3、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项目6号楼立面图一份;4、410000WS120001329号消防设计备案表一份;5、洛市文管字(2008)第007号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一份;6、洛市建规公第2008-78号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书一份;7、2008年4月12日洛阳日报,市规划局重要建设项目公示一份;8、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一份。

证明: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相关所需的申请文件,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就申请人所申请的项目依法审核,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组证据:1、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润泽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2011年]洛规罚字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违法建设结案告知书;5、洛规建核2012-013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一份;6、建字第410300201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明:被告市规划局依法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针对第三人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验收核查,对所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人润升公司述称:一、润泽苑小区并无原告所说的因被告违法行政导致小区没有物业用房、无法提供物业服务的现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润升公司在将润泽苑小区交工后即为该小区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即洛阳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物业),该物业公司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润泽苑小区建筑面积为49565.8平方米,《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物业用房面积为总建筑面积的2%-4%,润升公司只需移交90平方米即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润升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已经向润泽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润鑫物业移交了物业服务用房共计221.25平方米,润鑫物业一直使用该房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所说小区无物业服务用房并不属实。二、润泽苑小区6号楼申请规划许可时的批准方案为局部五层,局部五层的含义是第五层为镂空布局,第五层不在规划许可证中显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润升公司将第五层建盖为封顶式的实体结构,虽然违反了行政规划,但该行为已经经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并承诺在城市规划建设时无条件拆除。五层实体结构并不影响其他规划项目,我国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可采取多种处罚方式,但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拆除。规划局根据违章建筑对城乡规划的具体影响,可以选择适当的方式处罚,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综上,润升公司为润泽苑小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润升公司已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润泽苑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润升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一份、润升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润升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润升公司是一家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拥有三级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合法公司,其开发润泽苑小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第二组证据:2011年11月29日物业用房移交书一份、润泽苑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照片一组。

证明:润升公司2011年11月29日将其开发的润泽苑小区6号楼三层共计221.25平方米移交于该小区物业公司洛阳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经理易敏签字认可。该物业公司从2009年至今一直在为润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6号楼三层作为润泽苑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至今,并非原告所说的润泽苑小区没有物业用房小区无法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组证据: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行政处罚缴款凭证一份。

证明:润泽苑小区6号楼原批准方案为局部五层,也即镂空结构,润升公司将镂空建设为封闭式,虽然违反了原方案,但并不影响现有规划,鉴于此市规划局已经对润升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润升公司在规划时无条件拆除。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20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润升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洛阳高新开发区瀛洲路宗地出让。之后,润升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小区的平面总图及其他规划图纸资料、材料,于2008年5月向市规划局提出了设计方案报批申请及总平面报批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图纸。市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在审批前对润泽苑小区的建设总面积、居住用房及配套用房的面积进行了公示。2008年8月8日,市规划局为涉案的润泽苑小区的6#社区服务用房颁发了编号为2008-3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证上加盖了“本证许可的建设项目未经本机关验收,不作为权属登记的依据”的示意。2011年7月18日,润升公司以润泽苑总建筑面积为49470平方米,其中:1#、2#、3#楼为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二层,4#楼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5#楼砖混五层,6#社区服务框剪结构四层等结构形式,公司按原批准总图方案及定位坐标施工,现已通过市质检站、消防、人防、市房管局房屋面积测绘、交竣工测量等相关部门验收,向市规划局报请对该项目进行规划验收。市规划局经过检查验收,发现润泽苑6#楼改变了原审批内容(原规划方案批准为四层,现实建为局部五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市规划局于2011年12月31日做出了(2011)洛规罚字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6#楼的违规建设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处罚。2012年2月17日,市规划局为润升公司开发的润泽苑6#社区服务用房换发了建字第4103002000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收回了原编号为2008-333号的该6#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因调整容积率,补交出让金,润升公司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了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11年2月12日,润升公司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洛市国用(2011)第04001770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