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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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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市人社局认定张德术在工作中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证据确实充分。张德术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后,经过医疗机构诊断,右侧侧脑室受压移位、右侧基低节区出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认定张德术在工作中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证据确实充分。张德术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后,经过医疗机构诊断,右侧侧脑室受压移位、右侧基低节区出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德术认为是工伤,大地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依法应由大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大地公司主张张德术脑部出血是自身突发的疾病,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医学科学表明,头部接触较钝物体或间接暴力,在不伴有头部或颅骨损伤的情况下可以导致闭合性脑损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德术头部因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的情况而与地面或地面上的物体发生了碰撞从而使其头部受到了外力作用,而大地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头部受到外力作用不可能导致脑出血,故应推定张德术因在工作中发生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的情况导致其脑部发生右侧基低节区出血。据此,应当认定,张德术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而发生的。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德术所受伤害为工伤,适用法规正确。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董素萍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